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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融资新途径

日期:2013-07-19 来源:中国外包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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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投资基金是指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土地一级开发的专项基金。城市投资基金的发展直接影响着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推动剂。

城市投资基金是指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土地一级开发的专项基金。城市投资基金的发展直接影响着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推动剂。有限合伙型城市建设投资基金是指由专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联合地方政府共同发起,将成熟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进行专业化透明的封闭式管理,投资于特定城市开发项目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城市建设的融资工具。


有限合伙型基金的特点

1. 避免双重征税

有限合伙基金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原因是在法律上对有限合伙制企业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只对投资者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投资者为机构,则对机构征收相应的所得税。以我国的法律为例,2007年颁布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而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条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就是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简称《合伙企业法》)建立的有限合伙基金,也同样享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权利。另外,根据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三条(财税〔2000〕91号):“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这就是说,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基金的基金收益,只有成为投资者个人所得后才征收且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完全避免了双重征税。

2. 财产具有独立性和稳定性

有限合伙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因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3. 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4. 设立程序自由简便

根据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度,有限合伙制企业的注册资本没有任何限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而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此外,关于设立的程序,《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与《公司法》又做了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公司制的设立程序,远远要比有限合伙制复杂的多。

由此可以看出,有限合伙基金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自由简便的特点。

5. 治理结构灵活高效

不同于公司制基金和信托制基金,有限合伙基金的收益分配相对灵活,通常以各自的入伙协议为准,并没有一套严格的成文制度。同时有限合伙人完全不参与管理,亦不需要花费成本委托投资顾问管理,节省了投资者的时间成本与资金成本。而通常情况下又只有投资管理人这一个普通合伙人,这使得投资决策程序非常的灵活高效。


我国城市投资基金现状

国务院已将清理城投债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目的在于减少政府的偿债风险。因此,对大多数城市而言,城投债的再发行、增加新的银行贷款已很困难。中国人民银行6月1日发布的《2010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指出,2008年以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平台数量增长过快,贷款规模迅速扩张,相关运营问题逐步出现,潜在风险需引起关注。

报告指出, 地方政府通过平台贷款方式筹集资金,对弥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有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平台贷款普遍额度大、期限长,用途监督存在一定困难,信用风险仍需予以关注。在积极的财政政策与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带动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积极利用银行信贷来拓宽融资渠道,导致贷款数量猛增。据有关统计,2008年1月底,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负债总计1万多亿元;而截至2009年底,各级政府融资平台达到8200个,债务余额已达6万亿元左右。调查表明,其中80%为项目贷款,且绝大部分是2009年突然出现的。有资料显示,仅截止到2010年9月底,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已占政府收入的240%。这么大规模的融资平台债务,当进入偿债高峰期时,若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能保证持续较快增长,假如融资平台自身偿债困难,就不可避免地冲击到地方政府正常的财政运行,特别是让那些本已困难的基层财政陷入捉襟见肘的窘境。另外,部分平台运作机制不健全,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自身风险也不容忽视。

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改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银行贷款为主的融资格局,有效发挥市场对地方政府举债的监督约束,势在必行;此外,拓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地方城市建设投资领域,降低资产负债率,也可最大限度地降低地方政府融资风险。

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建设投资领域的主要方式之一是组建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如社保基金、保险资金、慈善基金、上市公司股东、富有家庭及个人均可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目前国内有广泛的投资人群体。在今年两会期间,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谈到要鼓励城市投资基金更多地使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多地吸引民间资本的进入。这正好为募集广泛并投向灵活的有限合伙城市建设投资基金提供了良好的契机。该基金不仅可充分利用周边资源,合法合规取得资金,避免非法融资基金或有可能取得当地富有投资群体及外埠等机构投资者的亲睐,而且还可得到担保公司、第三方理财平台、银行大客户等渠道资源的支持。


城市投资基金对当地政府经济发展的影响

有限合伙城市投资基金对当地发展战略具有深远影响。首先,基金不仅可以为当地政府打造永不落幕的融资平台,而且可以此项结构性融资,为地方政府建立信誉平台和新的品牌窗口;同时,基金也将为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扩大招商引资、提高当地GDP、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起到积极作用;其次,基金还可以促进政府金融创新法律法规的完善;基金不仅可以通过融资垫付市政、路桥、土地一级开发款等方式为当地政府减轻负担,而且还有利于当地资金利用的高效率,发挥资金杠杆效果;最后,作为创新的政府融资平台基金先行者,基金在以高收益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永续投资的同时,还起到了疏导社会闲散资金、规避非法集资、规范企业经营等重要作用。

有限合伙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具备以下优势:(1) 安全性:城市建设投资基金通过专业透明的封闭化模式对基金进行管理,保证了投资人资金的安全性,也为投资人的进入渠道奠定了合法性和安全性基础;(2) 稳定性:通过专业管理人对基金的资金进行管理,并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跟踪,使投资项目公开高效运行,并确保基金投资回报,保证投资者投资回报的稳定性;(3) 规范性:目前我国民间资本充足,但缺乏一个规范性的通道盘活这些资本,借助于城市建设投资基金这一平台,能更高效规范地发挥社会闲散资金的有利作用;(4)熟知性: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将基金份额向当地富有群体进行发售,投资人了解当地政府开发的项目,对项目的了解和熟悉程度高,可增强投资者信心。


城市投资基金的操作策略

1.前期筹备。包括选定拟投资人和资金积累系列法律文件,包括投资基金流程(包括合伙意向书(MOU)等文件)、基金合伙人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与管理公司委托管理协议、基金与银行的托管协议。选择合适LP群体,有的放矢;获得政府支持将有利于LP(有限合伙人,也是投资人)的进入;同时准备好拟投项目资料及分析数据,减少LP疑虑;资金募集成功后,基金以不同投资结构进入被投资主体,利用法律手段规避投资风险。

2.对拟投资主体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对项目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以保证项目增长性、保障基金投资的安全性,规避风险;对项目进行合理估值,确定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签订保障性股权投资协议,如是债权投资则需资产质押。

3.基金管理人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管。专业管理团队对项目进行跟踪、监管,根据被投资主体现状规范企业发展,选择合理有效的发展策略,以确保企业达到预期增长。

4.分红和退出。投资期限届满,基金按照《基金投资协议》从被投资主体取得基金收益,如是股权投资由回购,债权由公司还本付息。基金向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分配收益:LP收益可通过固定回报或者投资收益分成等模式实现;也可通过开发商回购实现:开发商可约定回购价格无条件回购,保障LP权益;通过引入第三者收购基金所持股权;也可通过事先约定,项目结束清算退出。


城市投资基金必须避免非法集资

由于近年来国内社会上闲散资金渐多,而理财产品和投资渠道又相对狭窄,一些地方民间借贷渐成规模,甚至形成非法集资,危及社会安全。因此,在有限合伙城市发展建设基金的筹建过程中,应避免对投资人承诺固定回报、面向公众募集、超范围投资等情况发生。基金管理人(GP)应依法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

综上所述, 有限合伙城市投资基金是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由专业的管理公司(GP)进行管理,对投资人规范募集股权私募投资基金,实现了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的有效结合,充分发挥了双方的管理及投资优势。地方政府有了这个平台之后,可利用基金较强的复制性特点,还可以不断扩大募集资金规模,并逐步建立属于自己的“永不落幕的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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