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出台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担保资金的申请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解读。
担保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额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多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担保机构的申请条件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对担保资金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担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