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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负责人就环保电价监管新《办法》答问

日期:2014-04-08 来源:发改委网站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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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出台这个《办法》?

答: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情况日趋严重,对人民生产生活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是影响空气中PM2.5浓度的主要污染物。2013年,我国这三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约2044万吨、2227万吨和1500万吨,均位居世界第一。燃煤发电是大气污染主要源头之一,其三项污染物排放量占总排放量40%左右。因此,加快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和改造,是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目标的重要措施。

2006年以来,为了鼓励燃煤电厂安装和运行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出台了脱硫电价、脱硝电价和除尘电价等一系列环保电价政策,对调动燃煤电厂安装环保设施的积极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脱硫机组装机达7.5亿千瓦,已占火电总装机90%以上,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减排量占全社会二氧化硫减排量的75%以上。虽然脱硝电价只实施两年,除尘电价也才实施半年多时间,脱硝机组和采用新除尘技术机组的装机容量已分别达到4.3亿千瓦和8700万千瓦。为了促进燃煤发电企业进一步加快环保设施建设并有效运行,确保减排效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共同颁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标志着国家对燃煤发电企业减排再出重拳,必将为实现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大气质量改善发挥重要作用。

问:《办法》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关键,一方面,要发挥价格信号的引导、调节作用,将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内部化;另一方面,强化监管责任和处罚办法,保证政策落实到位。《办法》正是从这两方面入手,提出了六条监管措施,推动完善环保电价执行和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管体系。一是燃煤发电机组必须按环保规定安装脱硫、脱硝和除尘环保设施。对安装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实行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加价等环保电价政策。二是发电企业必须安装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和电网企业联网,环保电价按单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进行考核。三是对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发电企业,没收环保电价款,并视超标情况处以5倍以下罚款。四是明确环保设施建设、验收、运行监测等制度,规范程序和流程。五是明确企业和政府部门责任追究办法,确保环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六是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和新闻舆论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向社会公告火电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典型价格违法案件。

问: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限值的发电企业将采取哪些处罚措施?

答:按照责权对等原则,发电企业在享受环保电价政策的同时,应承担运行环保设施的义务和责任,切实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等污染物排放。因此,对燃煤电厂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或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排放的,将没收相应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处5倍以下罚款。对发电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导致在线监测等数据失实的,要从重处罚。

举例来说,一个装机100万千瓦、年发电量50亿千瓦时的燃煤发电机组,若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则可享受环保电价加价每千瓦时2.7分钱其中,脱硫电价1.5分钱,脱硝电价1分钱,除尘电价0.2分钱;如果其正常运行该环保设施并达标排放,则每年可获环保电价款1.35亿元;如果其一年中有20%的时段超过规定排放限值1倍及以上的,则不仅要被没收超标时段环保电价款2700万元,还将面临最高1.35亿元的罚款。可以看出,这个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将发挥巨大的威慑作用,促使燃煤发电企业更好地减排治污。

问:《办法》规定按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进行考核,为何这样规定?对发电企业有何影响?

答:环保电价的考核指标有环保设施投运率、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等。相比较而言,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考核直接考核排放效果,比按投运率考核更加严格、更有针对性。燃煤发电企业必须保证每个小时都要达标排放,否则将被没收环保电价款,严重超标的还将面临巨额罚款。

我国发电企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在《办法》研究讨论过程中,许多发电企业认为,按小时浓度均值考核比前更严格了,责任更大了,对企业生产管理的要求更高了,但为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这样做是必要的,他们都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

问:《办法》在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首先,对环保设施运行实行在线监测。要求燃煤发电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简称“CEMS”,并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联网,实时传输数据。其次,加强对在线监测数据的监管。CEMS数据是核定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主要依据,并留置两个渠道印证数据的真实性。一是通过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简称“DCS”历史数据库数据对CEMS数据进行逻辑判断,判断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要求燃煤发电企业建立机组生产运行及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等以备核查。此外,《办法》还要求燃煤发电企业把环保设施纳入企业发电主设备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规定对CEMS和DCS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严惩。

问: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分别承担哪些责任?

答:《办法》规定,发电企业负责安装并运行环保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应与环保部门和电网企业联网,保存环保设施运行数据记录备查;电网企业要按时向发电企业支付环保电价款,并协助政府部门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管,每季度核实并确定发电机组分项污染物的小时浓度均值超标时段;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超标时段,以及电网企业提供的电量,负责环保电价款的核算、没收和罚款。

上述企业和政府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环保电价监管工作。执行不力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问:《办法》明确了哪些措施以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答:为了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能够得到落实,《办法》规定: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国务院环保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定期组织核查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备运行情况;省级价格、环保主管部门等要加强对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环保电价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二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公告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发电企业,以及典型价格违法案例。三是鼓励社会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群众举报燃煤发电企业非正常停运环保设施的行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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