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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定

日期:2013-06-03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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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经信法规〔2011〕434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以及《印发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0〕3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坚持依法、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委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本委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委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规定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委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本委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委法规处是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处室、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委各有关业务处室是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承办处室,负责承办公开与本处室业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并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向本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本委领取,也可以在本委网站上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法规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受理时间以本委收到申请之日为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本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一)当场提交申请;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并在《申请表》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四)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上管理系统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第八条 本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九条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详尽、明确,并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委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第十条 本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委申请与其自身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能证明的不予受理。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相关的法律文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不能出示的不能受理。

   收到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必要时商请公安部门进行核实,请外事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不予受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事宜,参照以上规定。

   第十一条 本委收到书面申请的,收发部门要认真做好信函分办工作,当天准确地将依申请公开信函分送至法规处。

   法规处收到申请后,应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要素完整、要求明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是否清晰和真实有效,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确。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二条 法规处审查中应当注意分析研判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必要时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法规处应予以受理、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见附件2)。

   第十四条 法规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委内处室的职能分工,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由一个处室单独办理的,该处室在收到法规处转交的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给法规处;申请涉及多个处室的,由法规处明确主办处室和会办处室,主办处室在收到法规处转交的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给法规处,其中,会办处室在收到法规处转交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办意见给主办处室。

   第十六条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由本委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承办处室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七条 承办处室应当严格按照《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保密审查,再交由法规处予以公开。

   不得依申请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承办处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的,而主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处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对拟提供给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除依据上述规定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外,必要时分别转请外事主管部门、港澳事务主管部门、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承办处室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依申请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省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本委应当与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法制、保密、监察等部门建立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承办处室应当及时与以上部门会商,研究是否公开、如何答复。特别要听取省级法制部门意见,有效规避后续法律风险。

   本委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委内协商制度。承办处室在处理内容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应及时与办公室、综合处、法规处等处室协商,听取以上处室意见。

   第十九条 本委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见附件18)。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委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向申请人出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见附件11);

   (二)申请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关于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见附件16);

   (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一)》(见附件3);

   (四)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一)》(见附件3);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二)》(见附件4);
   
   (六)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向申请人出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五)》(见附件7);

   (七)不属于本委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关于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见附件13)。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申请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范畴的,应当主动和申请人沟通,向申请人出具《关于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附件15),以其要求的方式告知,告知时要依法有据、慎重稳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

   第二十一条 同一申请人向本委就已经答复的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申请的,本委可以不再答复,但应于申请人第一次重复申请时出具《关于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0)告知其不给予答复的理由,提示其今后遇有重复申请时不再答复和告知。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拆分过细,法规处可出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附件12)要求申请人作适当归并处理;对于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不同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以及要求公开的信息类别、项目过多的,法规处可出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附件12)要求申请人按“一事一申请”原则加以调整。

   对于要求本委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法规处可告知其对已经主动公开的内容自行查询、获取,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可出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附件12)告知其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委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各办理环节要留存字据,口头答复要有详细记录,明确记载申请人是否满意,是否有进一步的公开申请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委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第二十六条 本委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年度统计汇总、归档备查的制度。

   年度统计包括受理数量、涉及的主要信息内容和数据等。统计汇总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凡是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已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含受理、审查、处理、领导批示、答复等有关记录的底稿等)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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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文书(1-21)
http://www.itcn.org.cn
来源: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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