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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信息化办公室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服务外包示范区”和“服务外包区”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3-05-29 来源:津商务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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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为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提高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与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部共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的各项目标,市商务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将根据《促进天津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选择若干区、县、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经济功能区作为开展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示范区"和"服务外包区",在宏观政策、规划设计、招商引资、综合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并通过市财政安排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及市有关部门专项资金,对 "服务外包示范区"和"服务外包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人力资源培养及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企业认定和企业产品认定、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与支持。力争3年内建立5个"服务外包示范区"和10个"服务外包区",至2010年,拥有超过16万服务外包从业人员,培育1-2家万人企业,50家千人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300亿元人民币,其中服务外包出口额达到15亿美元。现就开展"服务外包示范区"和"服务外包区"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外包示范区"和"服务外包区"由市商务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区、县人民政府、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共建。


二、申请认定为"服务外包示范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天津市服务外包发展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

(二)当地政府或管理委员会已将承接离岸服务外包纳入发展规划并制定明确目标和政策措施。打造服务外包产业特色的思路明晰;空间布局切实可行,不存在土地管理等遗留问题;制定的鼓励承接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及具体措施切实有效并具有可操作性;具有明确的中远期发展目标,包括并不限于至2010年,"服务外包示范区"完成不低于50万平方米核心区的规划建筑面积,拥有超过4万服务外包从业人员,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60亿元人民币,其中服务外包出口额达到3亿美元。

(三)当地政府或管理委员会承诺认真贯彻执行《促进天津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区"建设及对入区服务外包企业给与相关扶持和补贴。

(四)"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建设及发展环境优越,基础设施较好,交通便利,污染指数较低,适宜居住,具有良好的国际投资和合作的环境。

(五)"服务外包示范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运营成本具有竞争力,具备在三到五年内培育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大型骨干企业(3000-5000人)和孵化中小企业的条件,对天津市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具有带动作用。

(六)"服务外包示范区"内已有25家以上具备一定规模的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且这些企业具有良好的服务基础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经验,承接的服务外包业务以离岸服务外包为主。

(七)当地政府或管理委员会明确有关领导分管发展服务外包工作,有精简高效的管理机构负责"服务外包示范区"的规划及建设。


三、申请认定为"服务外包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天津市服务外包发展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

(二)当地政府或管理委员会已将承接离岸服务外包纳入发展规划并制定明确目标和政策措施。打造服务外包产业特色的思路明晰;空间布局切实可行,不存在土地管理等遗留问题;制定的鼓励承接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及具体措施切实有效并具有可操作性;具有明确的中远期发展目标,包括并不限于至2010年,"服务外包区"完成不低于10万平方米核心区的规划建筑面积,拥有超过1万服务外包从业人员,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15亿元人民币,其中服务外包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

(三)当地政府或管理委员会承诺认真贯彻执行《促进天津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服务外包园区"建设及对入区服务外包企业给与相关扶持和补贴。

(四)"服务外包区"的建设及发展环境优越,基础设施较好,交通便利,污染指数较低,适宜居住,具有良好的国际投资和合作的环境。

(五)"服务外包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运营成本具有竞争力,具备在三到五年内培育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骨干企业的条件。

(六)当地政府或管理委员会明确有关领导分管发展服务外包工作,有精简高效的管理机构负责"服务外包区"的规划及建设。


四、请你部门全面、认真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情况,其中符合要求、希望成为"服务外包示范区"和"服务外包区"的区、县、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经济功能区按下列要求向市商务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

(一)"服务外包示范区"和"服务外包区"应由区、县级人民政府、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向市商务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推荐表》(附表一),并加盖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章;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服务外包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填写《已设立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附表二),并加盖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章;

(三)按照《推荐表》的结构,提交详实的申请报告,并加盖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章。


五、市商务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将共同组织评审,并对经评审认定的"服务外包示范区"和"服务外包区"联合授牌。


六、市商务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将加强对"服务外包示范区"和"服务外包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并定期对共建效果进行评估。如共建未取得明显效果,共建目标实现无望,市商务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有权提前终止共建。

附表一:《推荐表》

附表二:《已设立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信息化办公室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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