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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火炬发展金”暂行办法》

日期:2013-05-29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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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建设全国一流科技园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每年安排可支配财政收入的10%,在预算支出中设立“火炬发展金”专项资金。


第三条 “火炬发展金”主要用于落实由园区管委会制定的如下优惠政策:

1、扶持、支持火炬创业园、华苑软件园、园区国际创业中心,园区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风险投资、中介等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

2、吸引和聚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各类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园区管委会成立火炬发展金管理小组,负责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审核“火炬发展金”扶持、支持的各类企业、项目和人才。该管理小组由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国际创业中心、火炬创业园协调服务中心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需要由“火炬发展金”支持的各类企业和项目报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需要由“火炬发展金”支持的各类人才报园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第五条 经审核后的企业、项目和人才,由火炬发展金管理小组上报管委会批准后,享受各项扶持、支持待遇。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财政局是“火炬发展金”使用的监督部门,负责确定“火炬发展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并每年分两批将“火炬发展金”拨入专用帐户,监督“火炬发展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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