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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贯彻落实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3-06-29 来源: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官方网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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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工信中小〔2012〕72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壮大民营企业队伍

(一)创办一批小型微型工业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制造业领域,重点围绕装备制造、纺织服装、玩具家居、五金家电、农副产品深加工等发展配套产业,支持新办一批专精特新小型微型工业企业,到2016年底前,发展5000户小型微型工业企业。

(二)新开工一批建设项目。将任务层层分解,对项目建设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审批、用地、环评、融资等瓶颈问题,到2016年底前,累计组织5000个以上投资超过500万元项目开工建设。

(三)培育一批小型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继续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培育计划,完善《云南省成长型中小企业筛选认定办法》,强化运行监测,实行重点扶持,到2016年底前,每年实现200户以上小型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

(四)引进一批知名民营企业入滇发展。建立民企入滇项目库,发挥兄弟省市在滇商会、在滇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定向招商为抓手,以“昆交会”、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展览会等为平台,以全国民营制造业500强为重点,主动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源深加工型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转移,5年引进100户民营大中型企业到云南投资兴业。


二、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五)强化要素保障。制定《年度煤电油运生产要素向优势民营企业保供的运行调节方案》,不得对民营企业采取非政策性、非经济性拉闸限电;确保民营企业生产用成品油供应的平稳。煤电油运供应紧急状态下,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保供序位,力争对符合国家及省差别化产业政策的优势民营企业给予优先保障。增加负责民营企业工作的负责人参加省煤电油运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参与煤电油运保障综合协调、有序用电联席会议和铁路运输路地联席会议,积极协调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要素保障问题。

(六)推动兼并重组。“十二五”期间,在钢铁、有色、化工、煤炭、建材、轻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等行业选择一批优势龙头民营企业,通过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和打造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的龙头民营企业。支持民营资本以股权认购、改制重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支持有条件的省属企业在母公司层面引进民间资本。

(七)对上台阶的大型民营企业给予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的民营企业,省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营业收入每上百亿元台阶奖励300万元。奖励资金从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三、引导民营企业集群发展

(八)引导民营企业入园发展。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外,引导符合园区功能定位及产业布局的民营企业入园发展。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选址,引导其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进入园区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地,并根据园区产业布局分类集聚。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补助与小型微型企业入驻率挂钩,申请省级财政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助资金的项目,当年的企业入驻率原则上不低于90%。

(九)推进产业集群发展。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建设工作,推动具有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的民营企业形成专业化产业集群。引导中小微企业围绕大企业和重点项目,以“专精特新”为方向,发展配套产业,延长产业链和产品链,建立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


四、提升民营企业素质

(十)强化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在高校或科研院所设立联合研发机构,或共建研发机构,探索企业选题、共同研发、战略联盟的联合共建研发机构模式,合作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共同培养和使用人才。支持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整合研发、电子商务、工业设计、信息咨询等业务,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增强核心竞争力。

(十一)推动民营企业技术进步。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创新体系培育、创新能力建设、新兴产业创新、共性技术攻关、两化融合推进、产品质量提升等重点工作。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以及制度创新,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企业微电子控制设备占企业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的比例。每年从省级财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民营企业所实施的关键技术开发、新产品产业化、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等项目予以资金扶持。对民营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购买价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出资额的10%给予补助。

(十二)推进民营企业信息化。支持民营企业以提高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等环节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为重点,加快信息技术的应用。2013年以前培育 100家民营企业为信息化示范企业,以此带动全省民营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到2016年,中小(民营)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管理、创新活动的比例超过50%,重点产业中的民营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十三)引导民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引导民营企业结合发展需要,探索新的管理方法,优化人才、技术、资金、产销、信息等资源的配置效率,全面提高管理水平。2013年,选择100户民营企业开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示范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在全省全面推广,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十四)加强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提升培训。依托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我省工业人才培育计划,重点围绕政策法规、宏观经济、经营管理、融资担保、产业集群、技术创新、电子商务等内容开展培训,力争每年培训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1万人次以上。根据民营企业的发展需求,通过采购服务、委托服务等政策手段,组织和引导管理咨询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质优价惠的管理诊断或咨询服务。


五、强化民营企业融资服务

(十五)建立银企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动态掌握全省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需求,建立民营企业贷款需求项目库,每年举行各种政银企保合作项目对接活动不少于10次。进一步完善云南省中小企业网上融资平台服务功能,提高运行水平,创新服务方式,促进银企信息对接。抓好工信部、省工信委与各商业银行金融合作协议的细化落实,推动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十六)稳步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工作。加强与省金融办等部门的合作,组织实施好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行动,2012年下半年开始试点,2013年全面推开,力争2016年底前完成3000户中小微企业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着力缓解 “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难题。

(十七)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对民营(中小)企业成功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所产生的评级、审计、担保和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支持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资产证券化方式筹集资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对后备上市企业,在产业政策、行业规划、技术改造、生产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重点保障。积极促进银行、投资公司与企业的合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设和完善开放式上市企业培育工作平台。对成功上市企业进行奖励。到2016年新增10户以上民营企业上市。

(十八)推进信用担保服务。加强与省财政厅等部门的合作,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代偿损失贷前扣除和担保业务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推动建立覆盖各州(市)的重点县(市、区)和各类园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2012年底前,联合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完成云南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组建工作,开通运行云南省行政服务与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共管平台,促进民营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


六、使用好财政资金

(十九)使用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修订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调整使用方向,完善管理程序。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民营企业加快项目建设,提高研发能力和信息化水平,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加快以省、州(市)、县(市、区)综合服务中心为重点的服务平台建设,对民营企业引进重大技术装备、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助,对上台阶的民营企业、完成任务的州市和工作开展较好的省级部门给予奖励。省工信委安排使用的资金,支持民营经济比例不低于资金总额的70%,有效带动各地资金配套、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向民营企业。

(二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与工信部等国家相关部委签署的《加快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战略合作协议》,组织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产业振兴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支持。

(二十一)加强扶持项目的过程管理。申报环节要做到扶持重点突出,主管部门现场考察,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各级责任主体明确,审批程序完善。扶持资金下拨后,要加强跟踪监督和绩效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障碍和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各块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


七、强化工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

(二十二)简化工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省级涉及工业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州(市),省级工业园区享有省级工业项目审批权。鼓励和允许发展的项目,实行备案登记制,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及省级工业园区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确需审批和转报上一级审批的项目,各级工信部门要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做好投资报批项目的环评、土地等相关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对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核准或审批项目,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专项咨询或进行公示的项目,专项咨询或公示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十三)建立民营企业重大工业项目绿色通道。凡由省工信委核准和备案的重大工业项目,项目策划、项目审批和项目运营各环节,实行“统一受理制、项目代办制、快速转办制、并联审批制和办结告知制”五项制度。


八、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二十四)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取重组设立或择优认定等多种方式,明确各层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职能职责,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加快建立各层级公益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2013年前,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和重点工业园区基本完成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到2016年,扶持完成200个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评选和认定一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力争到2016年,入选国家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达到20个左右。

(二十五)建立云南省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以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中枢,中小企业云南网为技术支撑,建设具备即时通讯、视频会议、CA认证、会员管理、在线支付、短信服务等技术功能的全省中小企业在线服务系统,实现全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资源数据共享,形成省级服务平台为中心枢纽,州(市)、县(市、区)服务平台为支撑的“一枢纽、多窗口”服务平台网络 ,为区域内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查询、技术交流、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商务展示以及投资融资、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等内容的互联网在线服务、电话服务及基于窗口的面对面直接服务。

(二十六)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重点依托工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标准厂房、现有楼宇和闲置场所,力争到2016年建立覆盖各县(市、区)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优良服务场所,孵化初创小微型企业1万家以上;择优认定100户以上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二十七)建立完善服务标准和评价指标。依据各类服务机构的服务绩效,择优给予服务奖励、示范认定和政策扶持,引导更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价优质服务。


九、推进民营企业减负维权

(二十八)探索建立企业减负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负担情况的监督,按企业类型分行业在全省200户企业中聘请一批减轻企业负担兼职监督员,实时跟踪监测分析企业负担情况。同时,通过广泛发动新闻媒体、协会、社团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企业减负工作,逐步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个层次的企业减负监督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九)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在县级以上和省级工业园区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通中小企业服务热线电话,与相关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及时解答和处理相关诉求。对咨询事项,不能当场解答的,转交相关部门解答,5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经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在15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者。


十、加大民营经济宣传力度

(三十)协调媒体做好宣传。积极协调主流媒体开辟民营经济战役宣传专栏,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发展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促进民间投资各项政策的宣传力度,宣传各级各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好的做法和民营经济创业创新的先进经验,营造社会各界关心关注关爱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十一)提高民营企业对政策的知晓率。采取政策汇编、政策宣讲、政策上网、办培训班、问卷调查、巡回宣传等多种形式,将政策宣传到业务所涉及的企业,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政策,让广大中小企业感受到享受到优惠政策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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