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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3-05-26 来源:中小企业司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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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省财政设立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资金是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鼓励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与省财政厅共同对申报的项目组织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我省产业政策和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于每年四季度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包括使用方向、项目重点和申报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

(二)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产业集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

(三)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融资、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各种服务;

(四)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五)与国家相关扶持资金的配套;

(六)其他。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成长性中小企业,重点扶持产业集群(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骨干企业,重点扶持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

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中小企业的项目。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按照国家规定用足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的方式,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度的资金补助。每个项目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凡上年度享受过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项资金不再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且存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申报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的项目,或属于为全省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和专项活动服务,符合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申报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的项目,必须是在项目实施期内国家有关扶持资金到位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企业或单位,向所在市、县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县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审核后,市、县直接向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直企业或单位可直接向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材料参阅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联合组成专项资金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公示。

(四)对确定支持的项目,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审核确定的项目,将扶持资金计划下达到相关市县,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或单位。

项目企业或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企业或单位要在当年年底前向所在市、县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报告本企业或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市、县在次年2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省直企业或单位直接以书面形式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根据需要适时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企业或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逐级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企业或单位认真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

第十七条 项目企业或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一经确认将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停止执行《江苏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苏政办发[200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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