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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3-06-28 来源:广西经委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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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办发〔2007〕1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

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桂发〔2007〕18号),促进我区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我区工业化步伐,根据我区园区发展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一)三年翻番。经过年的努力,至2010年,工业园区的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税收在2007年的基础上实现翻番。即:工业总产值达到3000亿元;工业增加值达到900亿元;实现税收150亿元。

(二)打造10个以上年产值超100亿元的园区。到2010年,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州阳和工业园区、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海工业园区、来宾市工业区、玉柴工业园、百色工业园区、广西良庆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年工业产值分别达到100亿元以上。

(三)形成8个以上特色产业园区。形成柳州市柳江新兴工业区的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平果工业区的铝工业园、宜州经济开发区的茧丝绸产业园、容县经济开发区的电子产业园、玉林市福绵服装工业区、梧州工业园区的纺织服装产业园、南宁一东盟经济开发区的农副产品加工特色产业园、北流日用陶瓷工业园区等特色产业园区。

(四)园区建设发展投入每年不低于10亿元。2008年至2010年,区、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每年必须安排总数不低于10亿元的资金,用于支持园区的各项建设和发展。


二、加快产业集聚

(五)突出产业特色。围绕我区汽车、工程机械、铝产业、石化、糖、锰和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引进配套企业和上下游关联企业,大力提高产业集聚水平。充分利用国家调整加工贸易政策的有利时机,成行成业地引进和培育东部转出的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玩具、珠宝首饰、金属粗加工等加工贸易型企业。根据承接产业的特点,加快建设和完善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改善和提高园区服务功能。

(六)择优扶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鼓励园区通过投融资公司以创业投资方式给企业注入资本,或为企业提供标准厂房等方式,大力扶持具有带动和辐射效应,以及有利于优化我区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的龙头企业。

(七)支持物流业发展。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享受技术开发费用抵扣政策的物流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设备投资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执行。对国内投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物流企业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现行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物流企业3年内可免缴属于市县收入部分的全部行政性收费。对我区各类进出口企业在我区港口出口的,每个标箱补助100元。

(八)智力扶持。对引进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等形式开展的劳动力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劳动部门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加工贸易型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研发中心。对于涉及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项目,自治区财政和地方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三、构建投融资平台

(九)组建公司。深化工业园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以建设性公司制投融资公司作为投融资载体和平台,发挥重大投资导向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政府引导、投融资公司推进、社会资金参与投资的功效,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

(十)公司定位。通过经营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多渠道筹集园区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为园区内企业用地提供便利;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园区内的企业进行融资担保;直接参股经营企业;达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举,促进园区的发展。

(十一)资本多元化。投融资公司的资本注入来源主要由以下几个渠道组成:

1.2008年至2010年,自治区每年专项安排5亿元财政资金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其中大部分将采取向工业园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的方式予以支持;

2.各地级市、县(市、区)财政专项资金的直接注人,其中本级一般预算收入20亿元以上的地级市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2000万元的资金,其他地级市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一般预算收入3亿元以上的县(市、区)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200万元的资金,其他县(市、区)每年安排注入不少于100万元的资金;

3.各地级市和县(市、区)的工业园区配套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的出让收入,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划转、授权,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

4.工业园区投融资公司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实行税收优惠减免所形成的资产;

5.争取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直接注入;

6.国有战略投资者资本投入;

7.民间资本投人;

8.其他资本注入,包括工业园区外的一些国有资产注入等。

(十二)资产经营。通过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转让,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园区资源开发利用与经营,市场开发,自有房屋场地租赁、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及投资服务等方式,经营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发挥资产的放大效应,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拓展空间,集约用地

(十三)用地指标单列。对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实行倾斜政策。自治区每年在国家下达给我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切出一块实行计划单列,保障重点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各市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安排给所在市(县、区)的工业园区。

(十四)做好项目用地前期开发。园区工业项目用地由园区投资公司进行前期开发,为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提供合理成本的工业用地。

(十五)整合发展。加大对现有工业集中区的改造和整合力度,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分类指导,一个县(市、区)原则上只规划建设一个工业集中区,统一协调管理,实现资源共享,避免在招商引资上相互竞争。鼓励有实力的园区,以公司化运作方式,实施跨地区、跨园区的兼并、联合开发,提供区外服务。园区所产生的收益,可实行利益共享。

(十六)整合可用土地。整合生态环境不良的土地和废滩、废矿、废弃土地、低效利用土地资源变为成本低、增值快的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十七)提高投资强度。实行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国家级工业园区一般不低于l50万元,地级市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其他工业园区(集中区)一般不低于80万元。对投资额低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鼓励其租用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绿化率不超过2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住宅楼等非生产性没施。

(十八)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

1.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是指在工业园区内统一规划,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单层,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各工业园区原则上均应辟出专门区块,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厂房。目前没有能力建设标准厂房的园区,要规划预留建设标准厂房的土地,待具备条件后进行开发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村集体资产或土地使用权以人股方式参与标准厂房建设。

2.加大对标准厂房建设的扶持力度。从2007年至2010年,自治区将从工业园区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补助金,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竣工面积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建二层的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建三层及以上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各市、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一般预算收入在20亿元以上的地级市,按1:2配套,其他市按1:1.5配套;一般预算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市、区)按1:1配套,其他的县(市、区)按1:0.5配套。自治区安排的补助金将根据各地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已建成标准厂房的企业人驻率情况分期拨付。各地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各市、县(市、区)财政对购买新建标准厂房的生产型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购买面积按适当标准给予补贴;对租用标准厂房一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第一、第二年按适当标准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3.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及税收实行优惠。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以上免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将原有单层厂房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增缴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免收人防费;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应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投资者。


五、优化园区管理体制

(十九)强化优化领导。加强工作协调力度。自治区经委负责全区园区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各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工作由所在地的各级经委(经贸局)负责;园区党工委书记由所在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兼任。园区比较多的市,可实行“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各园区设服务中心的集中管理方式,做到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优化统一产业布局、避免内部不合理竞争。

(二十)明晰责任。工业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属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园区建设、发展、运营等事务的管理职能;园区管理委员会是代表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规划、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享有当地政府一级的管理权限。管委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招商引资、开发建设和服务等工作。园区内大量具体的社会协调、经济服务事务可交给或委托给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

(二十一)人员到位。县域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以县经贸局为主体,部分人员从县直单位有关部门抽调,编制保留在原单位,保留抽调人员身份、工资、福利、待遇和行政级别不变,晋级加薪不变。

(二十二)鼓励企业和各类经济社会中介组织按企业化运作的原则在广西兴办各类产业园区,园区按市场化企业化管理,政府可给予必要的支持和管理委托授权。

(二十三)实行目标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属地政府每年要为工业园区制订下达建设目标责任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照《广西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暂行)》(桂经园区[2006]49号),制定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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