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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在编制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补充增加“信息化篇(章)”的通知

日期:2013-06-28 来源:政策法规研究室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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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经贸投资〔2003〕58号


各地市经贸委(经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精神,充分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我区经济战略性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实现我区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经研究决定,今后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增加“信息化篇(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我区信息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今后编制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增加“信息化篇(章)”,凡无“信息化篇(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地市不予审批。

二、“信息化篇(章)”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提出先进适用和可靠的信息化改造方案,信息化改造的投资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

三、“信息化篇(章)”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所处行业目前信息化的水平及发展方向;

(二)项目业主目前信息化的现状、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以及造成这种差距的主要原因,针对上述原因应采取的措施;

(三)“信息化篇(章)”应对企业管理信息化、生产控制信息化、产品开发信息化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四)信息化改造所要达到的目标;

(五)信息化投资额。

四、“信息化篇(章)”的审核,实行分级管理。凡属自治区审批的项目,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其他项目由各地市经贸委(经委)负责。

五、各地市经贸委(经委)负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信息化篇(章)”提出的目标进行检查监督及措施的落实,并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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