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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药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13-06-28 来源:政策法规研究室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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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药品医疗器械储备(以下简称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以及《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国经贸医药[1999]54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药储备是政府职能。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的原则下,建立广西医药储备制度。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使用,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西区内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协调全区医药储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有关部门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调剂自治区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地方医药储备有关政策以及监督、检查医药储备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条 自治区医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广西医药储备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会同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广西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

2、负责组织编制广西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3、负责选择承担广西医药储备的企业,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4、负责广西医药储备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并会同财政、金融及审计等部门做好广西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财务审计工作;

5、负责对动用广西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核工作;

6、负责建立医药储备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

第六条 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

2、依照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供应;

3、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5、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6、按时、如实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7、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负责审批和组织实施医药储备工作的管理部门及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落实储备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第三章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条件

第八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由自治区医药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及经营效益等情况择优选定。


第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医药企业。

第十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是GSP达标或基本达标企业。

第十一条 亏损企业不得承担医药储备任务。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广西医药储备主要负责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十三条 每年元月底前,自治区医药行业管理部门参照中央医药储备计划目录,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会同卫生厅等部门制定广西医药储备年度计划,报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后,下达给有关企业执行,于四月份抄报国家经贸委。

第十四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与自治区医药行业管理部门签订“医药储备责任书”。

第十五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六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报自治区医药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由自治区医药行业管理部门报自治区经贸委和国家经贸委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调出药品、医疗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及数量。

第十八条 医药生产企业应优先满足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购要求。部分供应短缺品种,自治区医药行业管理部门应帮助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协调解决。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九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但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第二十条 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出库管理,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入、出库实行复核签字制。

第二十一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在库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季检制度,检查记录参照GSP实施指南。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不断提高对医药储备的管理水平,逐步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经贸委根据自治区医药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自治区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批的药品、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下达调用通知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单后,须及时将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的使用单位,并对调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运输提供条件。

第二十五条 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事故等发生,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自治区医药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知,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一周内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着有偿调用的原则,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调出十日内,供需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动用医药储备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负责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企业。

第二十八条 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设立24小时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电话需上报自治区经贸委和自治区医药行业管理部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广西医药储备资金总规模暂定为2000万元。储备资金来源50%为财政拨款,不足部分由储备企业根据自治区批准计划,按正常贷款办法向当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自治区财政给予贴息。储备资金在正常年份先按总规模的70%安排,即财政拨款700万元,银行贷款700万元。

第三十条 医药储备资金是政府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单独计帐,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

第三十一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欠、拒付。

第三十二条 医药储备资金由自治区医药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储备计划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

第三十三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自治区医药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调整或收回医药储备资金:

1、储备计划调整或企业承储任务调整;

2、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

3、挪用储备资金,造成储备资金损失的;

4、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GSP按国家规定时间不达标;

5、企业出现经营性亏损。

第三十四条 广西医药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国家医药储备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审计、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加强对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严格执行本细则,在医药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经贸委或有关单位给予表彰。

第三十八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如出现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企业被兼并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取消其医药储备任务,并收回储备资金。

第三十九条 储备单位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的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医药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医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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