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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3-05-26 来源:中小企业司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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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鼓励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政府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示范基地是指,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实体。

第五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六条省中小企业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审定,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员培训、创业辅导、开拓市场、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评价、维护合法权益等服务;

2.支持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

3.支持中小企业采用自有技术或引进专利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创新,发展专、精、特、新产品,为大企业配套,突出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扶持。

4.支持建立信用担保补偿机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1.无偿补助。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一般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省财政核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年业务支出总额的50%。

2贷款贴息。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中小企业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数额和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及项目建设周期确定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条件

第十条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已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

3.不拖欠各项应缴税金和社会保险费;

4.项目建设自有资金巳落实到位;

5.企业项目建设所需银行贷款巳落实到位;

6.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资格条件;

2.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人员,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业务能力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3.具有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工作场所;

4.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

5.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每年年初省中小企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联合下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通知精神在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符合资金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根据通知精神分别将下列资料报送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省本级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中小企业厅和省财政厅:

中小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项目建设自有资金落实到位证明材料;

5.项目贷款合同和贷款进账凭证;

6.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3.专业人员聘任合同和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4.办公及服务工作场所的产权证明或长期租用合同;

5.与被服务的中小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

6.为中小企业提供各项服务业务资金支出凭证;

7.中小企业服务业务收费凭证;

8.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按职责分工提出审核意见,分户填写审核表后,联合行文上报省中小企业厅、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省中小企业厅对收到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直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意见转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根据省中小企业厅提出的意见,确定项目补助或贴息数额,下发文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补助或贴息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项目建设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省财政厅会同中小企业厅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财政资金,按期进行项目建设。已建成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对巳拨付的专项资金将全额收回上缴省财政厅,并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辽宁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2.辽宁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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