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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日期:2013-06-26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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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一些内容充分体现了“公交优先”原则,从财政政策、资金安排、城市规划等多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其中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这是我省法规中首次对政府补贴城市公共交通进行明确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公交票价有下调的可能?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一些市民、法律专家和人大代表。


“公交优先”将有法可依

公共交通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公交优先”已成为社会共识。山东交通学院交通与物流工程系教授蔡志理介绍,“公交优先”是大力提倡利用大众交通出行工具,是轨道、公交、小汽车、非机动车等多种交通方式的协作。其中,轨道交通因载客量大、速度快、时间准确,成为许多大中城市改善交通的有效手段之一,是未来30年高速发展的方向。

《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在“财政政策、资金安排、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公交问题是一个综合课题,不是单个部门可以完成的。”蔡志理强调,实现“公交优先”需要立法、教育、城市规划和公交部门的配合。他认为,“公交优先”原则被写进我省法规,是一个巨大进步。“《条例》实施后,‘公交优先’不再仅仅是一个理念,而成为全社会、各部门必须遵循的法律义务。实现‘公交优先’先从立法开始,这为其他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打下了基础,提供了保障。”

为确保“公交优先”的落实,《条例》还从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城乡客运一体化、小区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新建小区必须与公交(场)站实现“四同步”:“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应将公共汽(电)车停车场、中途停靠站、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作为配套建设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政府补贴成法定义务

在审议《条例(草案)》时,城市公共交通票价问题是一大焦点。根据一些代表的提议,最后表决通过的《条例》新增了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内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不少省人大代表对“政府补贴”条款表示了支持。一位人大代表说,《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这就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性质进行了明确定位。“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怎么体现?最大的体现就是从获取变成投入。这个投入,必须由政府来操作。”

行政法专家湛中乐认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意味着:政府补贴公共交通已上升到条例的高度,成为城市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但《条例》的具体实施,还存在一定难度。比如,公共交通的运营成本核算由谁来做?票价如果低于成本,政府应该补贴多大比例?”他认为,每个城市的情况不一样,北京的公共交通补贴比例现在已经非常大了,其他城市要想提高公共交通的补贴,需要多个部门密切配合。


别让法律条文“睡眠”

公交票价关乎百姓出行。记者近日在采访过程中深刻感受到,11月24日《条例》表决前,牵动了很多百姓的心。《条例》表决通过后,很多人表示了赞同。

济南市民亓有朋家住城郊的还乡店,工作地点却在市区,每天要倒两次公交车上班,“K字打头的车票比较贵,《条例》规定政府补贴公共交通,那以后公交票价是不是会下调?”采访中,不少市民都向记者表达了希望公交线路增多、公交票价能更优惠的愿望。

对此,济南律师胡长义认为:愿望美好,但从短期来看,公交票价下调可能性不太大。“《条例》只是规定了政府对公交系统的补贴义务,一旦核算出来的公交运营成本高了,政府的补贴比例又跟不上,票价就不会下调。”

湛中乐则认为,虽然《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将政府补贴列为法律义务,但更重要的是法律要得到实施,别让法律条文“睡眠”。“下一步,最重要的是在相关实施办法里对政府的补贴义务进行明确规定:比如运营成本谁来核算?是否需要召开听证会?政府补贴的比例大概是多少?”他认为,如果各城市的财政状况不一,实施办法里还可以拟定一个政府最低补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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