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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

日期:2013-06-26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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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发〔2008〕10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一体两翼”和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船舶工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抓住国际造船业转移的历史机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加快船舶配套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实施科技创新,实现了造修船、海洋工程和配套业快速协调发展,主要经济指标连年保持较快增长。但也存在技术创新能力不强、规模小、布局散、基础弱等问题。加快船舶工业发展,关系我省“一体两翼”和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关系工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继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推动船舶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明确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发展重点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把握战略机遇期,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船舶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为支撑,以质量和名牌战略为引领,以改革开放为动力,适应造船业战略转型新要求,强化基础,增强能力,发挥优势,培植特色,推动造修船、海洋工程和配套业快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能力持续增强,结构优化升级,布局科学合理,将山东建成我国重要的船舶工业基地。

(二)发展重点。一是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功能完善”的原则,加快建设青岛、烟台、威海3个船舶工业基地,重点发展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即墨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蓬莱市、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成市6个船舶工业聚集区,培育一批重点造船企业和大企业集团。二是按照“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原则,重点发展集装箱船、散货船、油船等主力船型及客滚船、液化石油气船(LPG)、液化天然气船(LNG)、海洋工程装备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发展玻璃钢渔船,建造大型远洋渔船,加快培植游艇制造业,大力发展特色造船。三是按照“多元化投资、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本地化配套”的方针,加快发展船用动力设备集群、重点设备二级配套、中间产品社会化协作和空白产品研发,提高本土化配套装船率。


三、进一步完善船舶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支持重点造船企业加快发展,培植造船大企业集团。坚持扶优扶强原则,扶持一批重点造船企业,在项目建设、品牌创建、技术进步、智力支持、财税金融、用海用地、海域开放、岸线规划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倾斜。鼓励重点造船企业深化生产设计,发展总装造船,鼓励中小造船企业发展船舶中间产品,鼓励配套企业开展物流配送服务。支持重点造船企业通过市场手段实现与中小造船企业合作发展,加快建立以设计为先导、总装为核心、中间产品为导向的现代造船模式。鼓励自主创新,积极引进国外先进造船技术,通过战略合作联盟,促进重点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集团联合发展。力争到“十一五”末培育形成3—5家品牌优势突出、规模优势显著、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造船企业。

(二)支持重点县区率先发展,加快建设船舶工业聚集区。加大对船舶工业聚集区扶持力度,聚集区内造修船及配套企业享受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优先安排聚集区内重点项目建设用海用地,并依法减(免)缴海域使用金。引导聚集区内的造船企业科学填海造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造船业,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鼓励船舶分段生产外资企业从事海洋工程装备及船舶制造,优化产品结构。

(三)支持重点配套产品发展,培植发展船舶产业链。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山东省船舶配套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7号),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重点发展船用动力设备、仪器和原材料两大集群,加快引进和研制船用自动控制系统和通讯导航系统等高端配套产品,培育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对产品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及被评为中国名牌、山东名牌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鼓励积极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开发节能环保型产品。省节能和减排专项资金对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给予优先扶持,并通过财政贴息、奖励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规划建设船舶配套工业园区,发展配套产品集群,建立与现代总装造船模式相适应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协作体系。各级财政要充分利用财税政策,加大对配套工业园区扶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比例的资本金补助和贷款贴息支持,并减免入园企业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不同主体参与公共基础设施投入和经营,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分享机制。支持和鼓励企业扩大产品认证范围,对获5家以上国际大船级社认证的企业,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并优先列入品牌扶持计划。

(四)加快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信息化工程专项资金,向列入省发展重点的造船及配套企业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造船及配套企业上市,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造船及配套企业建立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世界知名大企业集团、研发设计机构、有关高校联合建立行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打造产学研联盟和技术合作服务平台。鼓励设立外商投资船舶设计研发中心,积极承接船舶设计、船舶制造服务外包业务。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造船及配套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引导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的企业优先享受国家机电设备进口贴息政策。特种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配套产品列为省产业结构调整科技支撑重大专项,科技部门给予优先重点扶持。信息产业部门重点支持船舶工业设立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中心,提高企业信息化应用和管理水平。积极运用国家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政策,加快船舶企业的技术改造。

(五)建立校企合作平台,促进人才建设和产学研联合。发挥高校和科研单位的积极性,创建校(科)企合作平台,推进专业人才培养和产学研联合。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和职业院校设立造船专业,支持造船企业与省内有关高校、职业院校共同建立人才实习实训基地,支持校企合作培养造船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工人才。“泰山学者”工程建设,向造船及配套企业倾斜。建立船舶工业专家库,建设高素质技术人才队伍。

(六)强化管理协调服务,合力推进船舶工业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加大协调服务工作力度,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国防科工、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科技、教育、建设、信息产业、外经贸、海洋渔业、国土资源、环保、统计、工商、地税、国税、质监、人民银行、银监、海事、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合力推进船舶工业发展。青岛、烟台、威海等造船企业集中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有利于发展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等部门制定土地和海域使用规划、城镇规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时,要优先考虑造船业发展需求。科技部门要对船舶工业自主创新开发、重点产品研发及科研成果转化等给以重点支持。信息产业部门要支持船舶工业提升信息化应用和管理水平,促进船舶工业与信息化的融合。外经贸部门要将造船及船用设备项目列为重点行业,优先做好造船及船舶配套技术引进和招商引资工作。环保部门要对船舶工业的建设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和排污许可证核发优先办理。统计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做好船舶工业统计信息发布工作。工商管理部门要在企业登记方面开展预约服务,并对重点企业登记准入、改组改制等提供便利,指导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税务部门要落实船舶工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提供相关的税法和政策咨询服务。质监部门要大力推动船舶工业实施名牌战略,推进船舶工业标准化、计量工作。国防科工部门要加强船舶工业行业规划、行业法规、行业标准和行业监管等工作。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把船舶工业列入优先支持发展的行业范围,加大对船舶行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金融创新和银企合作,对优质企业开展信用保函等业务;根据造船合同或设备购买合同,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预付款抵押等方式扩大信贷融资额度;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外汇管理、贸易结算等方面的风险规避功能,引导和帮助造船企业防范汇率风险;积极开展建造中船舶抵押贷款融资,拓展船舶抵押或船台(坞)、龙门吊等大型设备抵押业务。海事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登记措施,提高融资办法的可操作性,有效降低船舶评估费用,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开展合资修造船企业试航船舶的临时登记工作,并在船舶监管和验船质量管理方面提供便捷服务。海关要支持有条件的造船及配套企业申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支持造船及配套企业设立自用型备料保税仓库存储进口料件和零部件。检验检疫部门要大力推行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优先对船舶工业企业实施“无纸通关”,简化检验检疫审批手续,加强进口检验监管和出口重点帮扶,为船舶企业通关提供便利。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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