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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管理办法

日期:2013-06-26 来源: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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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工信节能发[2010]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节约能源和推动节能技术进步,培育并发展我省节能产业,加强节能产品市场管理,维护工业节能产品生产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的工业节能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和环境标准要求,在使用及其自身加工生产过程中,与同类产品相比或与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效率或能耗指标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的产品。

包括直接节能产品,如电动机、风机、水泵、工业锅炉等;间接节能产品,如各种绝热材料、功能涂料、调压调速装置、换热设备等;辅助节能产品,如各类清洁剂、除垢剂、催化剂等;替代节能产品,如太阳能、风能等元件及其装置,以及其它有关的节约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第四条 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是指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机构确认并颁发节能产品证书,证明某一工业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

第五条 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工作由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受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西省财政厅领导,接受全社会监督。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委员会根据我省节能产业发展状况,制订和发布《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目录》,对我省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范围及种类进行明确规定,并根据需要对《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目录》不定期进行修订和增补。

第七条 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采取自愿原则。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性企业,均可依据《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目录》向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委员会申请节能产品认定。


第二章评审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评审认定的条件:

1、企业持有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应符合质量、安全、环保等有关标准的要求;

2、企业管理行为应当符合相关的管理体系要求,并通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符合国家标准《节能产品评价导则》(GB/T15320)的要求;

4、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出厂检测能力符合要求,近两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均合格;

5、产品能耗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明显;

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实施目录的产品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应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7、产品应注册,生产期限在半年以上且已形成批量生产,具备良好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前售后服务体系。


第三章评审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评审认定的企业向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申报表》(附件1),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产品技术标准和使用说明书;

3、具有相应产品检测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指定技术机构提供的产品节能量或能耗量测试报告;

4、需生产许可证的提供生产许可证证书,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专利产品提供专利证书;

5、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GB/T19001、GB/T24001、GB/T28001等);

6、三家以上用户使用报告。

以上资料一式五份,提交时需核实原件。

第十一条 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委托技术机构依据相关的技术文件进行技术核查,必要时应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核查生产状况、生产能力、检测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产品由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国家标准《节能产品评价导则》(GB/T15320)的规定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内容包括:

1、产品质量、节能效果和技术先进性评价;

2、数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评价;

3、技术指标达标程度;

4、节能效益、性能价格比或投资回收期;

5、产品的实用性和推广应用前景;

6、产品的生产能力、质量保证体系;

7、专家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统一颁发“江西省节能产品证书”(附件2),并通过媒体公布。对评审不通过的产品,由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企业获得“江西省节能产品证书”后,允许在相关产品的包装、说明书、铭牌、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上使用“江西省节能产品”字样,产品说明书上应如实注明能效指标。

第十五条 获得“江西省节能产品证书”的企业可享受有关主管部门优先推介推广、优先安排扶持资金,优先推荐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江西省节能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该证的产品,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复评申请,复评合格可继续使用“江西省节能产品证书”。逾期不申请复评或复评未通过的企业,其“江西省节能产品证书”自动失效,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该证书。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委员会将及时通过媒体公布失效证书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获得“江西省节能产品证书”产品的企业,应定期对获证产品进行自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改进,保证出厂产品始终不低于获证水平。

第十八条 取得证书的节能产品,必须每年接受一次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检验,并接受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取得证书的节能产品,由于改进设计、变更型号规格或商标名称、产品转让其他单位生产,应按规定重新申请评审认定,不得继续使用原节能产品证书。

第二十条 节能产品证书不得转让。如发现转让,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委员会有权收回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委员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节能产品证书;限期内仍达不到评审认定标准的,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1、监督检查时,发现获证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评审认定要求;

2、产品在销售和使用中达不到评审认定时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3、用户对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

4、证书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未获“江西省节能产品证书”的产品不得在包装、说明书、铭牌、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上冠以“江西省节能产品”等类似字样。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已颁发“江西省节能产品证书”的,收回其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西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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