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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3-05-26 来源:中小企业司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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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政发〔2005〕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1、陕西正处在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努力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培育、激发经济活力和创新能力,保持国民经济良好发展势头,优化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加快非公有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落实国务院《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努力实现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数量规模和质量效益的双跨越。按照“平等待遇,开放领域,引导产业,调整结构,创新服务”的基本思路,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抓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积极探索适应陕西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模式,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从整体上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推动陕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格局,促进陕西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

3、实行平等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和行业外,其他领域和行业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开放。尽快清理、修订或废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

4、坚持公平待遇。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需要前置许可的行业、项目外,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决定经营范围,自主选择经营方式。凡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性前置审批的项目,都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公开管理程序,实行透明化、规范化管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构筑公平竞争的平台。

——非公有制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进出口经营权、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政府采购、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将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纳入我省人事人才管理和服务范围,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人事人才管理的新办法,使非公有制企业人才享受与国有企业人才同等待遇。

——对非公有资本投入国家和本省鼓励、扶持类产业以及环境保护项目的,在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及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上,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依法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在土地使用、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

——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的,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收缴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三、进一步扩大对非公有资本的市场开放

5、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对新设立非公有制科技和从事农业种、养、加、储、运的企业,在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40%以上,可先办理营业执照,同时注明认缴注册资本和实缴注册资本数额,其余部分在一年内补齐,企业按认缴数额承担法律责任。

——非公有制企业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凡外商投资在实收资本25%以上(含25%)的,享受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商出资在25%以下的,可注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执照中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按内资企业征收所得税。

——对非公有制企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无形资产不超过注册资产20%的,予以核准登记;对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并经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不超过注册资本35%的,予以核准登记。

——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等从事个体经营,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凭有关证明从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缴相应的管理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我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直接由市、县(区)工商局或授权委托工商所登记注册。

6、进一步放宽非公有资本的进入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业领域、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

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垄断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

——允许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相应参与第一类、第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企业的改制改组。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合作性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同外商外资设立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参与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通过实施特许经营、招投标等方式获得城市公用设施的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

对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等领域建设项目的,各级政府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给予财政贴息、补助。

非公有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凡不需要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情况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绿化、环卫等事业单位的企业化改制。

——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演出场所、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等文化领域。非公有制企业捐资捐赠社会公益事业,享受国家相关税收鼓励政策。

——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知识产权、项目评估、资产评估、法律服务、技术推广等中介服务领域。

7、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我省“一线两带”、四大基地、八大工业支柱产业的建设,引导他们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他们参与农业产业化,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推进种、养、加、销一条龙产业化经营。


四、加大财税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

8、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逐步扩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有条件的市、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展,并健全服务体系。对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9、用足用好有关税收扶持政策,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减化审批程序,提高办税服务效率,使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能充分享受到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属于地方税务管理权限的,应从宽给予优惠,并做好有关减免税服务工作。

——对非公有资本投资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在2010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公有资本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灵活多样的信贷和其他融资服务;对发展初期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性租赁或承包与贷款相融合的“捆绑式”金融服务;对有固定店面、摊位的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资金需求,其信用状况好,可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对超过小额信用贷款限额,借款人又无法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个体经营户贷款,可采取3—5户个体户联保的办法,方便其贷款。

11、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能力。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采用多种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指导和帮助有发展潜力、业绩较好的非公有制企业加快上市步伐;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采取收购股权等方式控股上市公司,实现借壳上市;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参与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工作;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到境外上市融资。

大力支持私营企业协会、各行业协会(商会)与国外同类组织的交流活动,协助非公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国际商业贷款或投资公司的资金支持。

12、鼓励金融服务创新。人民银行指导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正确使用中小企业再贷款,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投放。各商业银行要专门设立小企业信贷部门,有条件的要专门设立中小企业信贷机构,规范信贷评估标准,完善授信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增加有效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票据融资,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支持力度,只要企业产品有市场,取得合格票据,各银行要积极予以贴现,人民银行要积极办理再贴现。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信贷、结算、汇兑、转账和财务管理等多种金融服务。

13、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逐步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提高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扩大再担保业务。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担保领域,鼓励企业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和民间担保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同时,要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规范行为,防范风险。


五、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加强和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

14、转变行政职能,改进政府服务。规范行政事业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我省现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再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规定收费项目外的任何费用。收费单位必须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企业有权拒缴并对无证收费、不合法收费行为进行举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15、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指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办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信息咨询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技术开发、产品试制、形象设计、信用评价、管理咨询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各类中介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服务时,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各行政事业性服务组织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级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服务应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16、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和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指导,按照规范化、市场化的原则,逐步将附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出来;指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组建行业协会,引导更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赋予行业协会(商会)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制订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等职能。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要坚持“服务立会、服务兴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服务、沟通、监督的职能。

17、加强信息服务。以中国中小企业陕西网为基础,整合相关的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法规、产业导向、行业动态、市场需求、技术项目、人才供求等信息服务。对于全省中小企业网络平台建设,各级政府给予资金扶持。

18、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销会、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开展进出口业务,到境外投资办厂,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和劳务合作,参与境外资源开发。

——非公有制企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19、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按照宪法修正案规定,加快清理、修订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

20、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等各项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凡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办理事宜,能够当即答复的当即答复,需酌情研究的,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情况及处理意见。


六、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

21、改进监管方式。各级政府要按照非公有制企业产业属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并落实监管职责。各有关执法部门要改进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格禁止向企业收取费用的所有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严格控制各类专项检查,限制重复检查。不得违反行政执法的标准、程序、权限,滥用自由裁量权。

22、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企业和职工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要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必须保障职工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加强企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企业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

23、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强化企业信用意识,积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质量档案,推动非公有制企业质量等级信用评定活动。制定非公有制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立适合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以及失信惩戒等企业信用机制,建立并完善信用档案数据库。逐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社会化。


七、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自身素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24、建立以各级人事、劳动、教育、工商和院校、企业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开展适合非公有制企业需求的政策法规、现代管理、劳动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素质。逐步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不断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在省级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应根据培训计划和实际需要安排培训经费,市、县要把培训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25、引导企业依法获得安全、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强化企业消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营销、质量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制,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

26、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对企业员工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诚信企业、精神文明企业等创建活动,开展企业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不断丰富企业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

27、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鼓励企业走出去、请进来,实施跨行业、跨地区的强强联合,发展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加强对骨干企业的支持力度,选择一批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就业能力突出,对我省财政收入贡献大的骨干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表彰。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申报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争创陕西名牌和中国名牌,提升企业品牌,扩大市场占有率。


八、加强领导,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8、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完善各级政府政务公开、服务承诺、文明办事、社会监督等制度。研究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推进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29、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总结报道近年来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30、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形成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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