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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4号 )

日期:2013-06-26 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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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金融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我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进一步认识金融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保障资金需求、优化资源配置、调节经济运行、分散经济社会风险等功能,对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和推动作用。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阶段,金融业将步入快速发展时期,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存量资产整合重组、新兴产业投融资、城乡人民创业发展和消费模式转变等,都对加快我省金融业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加快金融业发展对我省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进一步提升金融业发展的战略地位。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把加快发展金融业作为我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省提高全社会资源要素配置效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全民创业发展、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支撑平台,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通过不断深化改革,转变发展观念,鼓励金融创新,逐步实现金融业从规模和总量的扩张向服务功能提升和结构优化转变,从单纯资金要素保障功能向综合的金融服务转变,使金融业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产业。


二、今后五年金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三)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要求,围绕“保障、创新、防范”三大重点,着力健全金融组织与服务体系,着力提升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着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着力维护金融稳定安全,增强金融业对经济的支撑力和渗透力,提高金融要素集聚水平,打造浙江金融业的特色优势,努力把我省建设成金融改革的先行区、金融发展的繁荣区、金融生态的优质区、金融运行的安全区。

(四)今后五年金融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到2012年末,全省金融业增加值占GDP和第三产业的比重有较大提高;存贷款年均增量和信贷资产质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直接融资比重有较大提高,新增上市公司家数翻一番,继续位居各省市前列,债券融资规模以及占直接融资的比重明显提高;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保险业的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三大功能显著提高;金融要素集聚能力显著提升,杭州、宁波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初见成效,并成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金融机构实力显著增强,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金融体系初步形成。

(五)确保资金要素供给。积极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多措并举,确保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资金需求。积极争取各大银行总行在信贷规模、结构和投放节奏等方面加大对我省的支持力度;重点培育地方金融机构对当地经济的投入力度;强化省重点建设项目与资金联动机制;加快优质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步伐;积极拓宽保险资金在我省运用的领域;全力支持和配合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我省进行金融创新试点。


三、加快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步伐

(六)充分发挥在浙银行分支机构的作用。支持各大中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深化金融改革和创新,推进新体制、新机制的有效运行,积极为其提供产业规划布局等方面的信息,促进银企合作,保持信贷适度增长,为我省初创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改善和加强县域金融服务,增强服务手段和功能;鼓励全国性大中型银行在系统内争取政策,加大对我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信贷投放力度。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稳步向县域延伸服务,在欠发达地区和金融竞争不充分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吸引优秀外资银行来浙开设分支机构。

(七)做优做强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引导和督促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内控与风险管理能力。支持浙商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和宁波银行做大做强,实现跨省域发展,借助资本市场,壮大资本实力,转变发展模式,提高核心竞争力。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在省内跨区域或向县域延伸发展,提高本省的金融服务覆盖面。支持以民营为特色的商业银行做专做精,发挥机制优势,立足服务本地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三农”。支持其他城市商业银行做优做新,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优化股权结构或者联合重组、整合资源,实现规模发展。

(八)继续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坚持服务“三农”方向,以县级行社为主体做大做强,以改革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对城市化程度较高、农贷比重较低、资产规模较大、经营实力较强、管理服务较规范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试行股份制改造;一般的县级行社通过优化股本结构,完善股份合作制,健全法人治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服务“三农”的能力;少数基础较薄弱的县级行社通过地方政府扶持、强弱联合、加快组织形式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增强经营活力和服务“三农”的能力。在继续保持县级法人地位不变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省农信联社发展模式,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拓宽服务领域,强化差别化管理,充分调动县级行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及时总结推广村镇银行试点工作经验,跟踪国家政策取向,稳妥推进各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积极构建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体系。


四、努力拓展上市等直接融资途径

(九)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抓住国家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良机,各级政府要把企业上市工作作为提升骨干企业素质,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优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金融、现代物流、文化、教育、旅游以及海洋经济领域的企业上市融资,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鼓励省属国有企业上市融资。借鉴省内外已有成功经验,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平台作用,推动国有经济战略重组。继续开拓境外资本市场,推动民营企业赴境外上市融资。推动和支持优质H股上市公司发行A股,支持企业借助境外资本市场,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优质上市公司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提高对外投资控股能力。鼓励优质企业买壳或收购控股上市公司。支持各地对已丧失融资功能的上市公司进行整合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使上市公司成为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

(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债券融资。以债券发行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努力扩大企业债发行规模。推动重点基础设施、技术改造项目等发行企业债。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积极探索中小企业集合发行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积极探索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发行次级债等资本性债务工具和金融债。

(十一)积极发展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组织。积极支持财通证券、浙商证券增资扩股,立足服务地方经济,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道路,争取上市融资,形成资本补充机制。顺应期货业发展趋势,推动期货公司的金融期货准备工作,优化股东结构,增强资本实力,进一步发挥期货公司利用农产品期货服务“三农”的作用,促进浙江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融合和发展。积极争取信托业务牌照,发挥信托机构的功能优势,支持信托公司规范开展创新型信托业务。积极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一步加快发展,通过金融租赁业务支持省内企业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创新。积极支持和引导业绩优良、管理规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集团公司成立财务公司。鼓励我省企业投资入股省内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优先为省内非银行金融法人机构提供业务及发展机会,尽快将其培育成实力较强、治理完善、内控健全、资质齐备的地方金融机构,增强其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十二)大力发展基金投资类组织。推动我省地方金融机构为主发起设立或投资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争取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对涉及全省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进行引导性、战略性投资。吸引国内外知名基金类、投资类公司落户我省。设立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民营资本为主体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使各类基金组织成为我省充裕的民间资金转化为产业资本的重要载体。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三)健全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在促进产业资本有序流动、多渠道吸引民间资本、有效配置社会资源方面的作用,引导全省各地产权交易机构通过联合、合作、兼并、托管等方式进行整合,逐步形成以省产权交易所为中心,各地交易所联动的全省产权交易统一市场。积极探索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和进入场外市场的途径,争取在我省开展股权流转试点。支持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股份公司进入股份转让报价系统进行融资和股份转让。争取建设规范化的区域性柜台交易市场,使之成为我省地方资本市场,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投融资市场的重要平台。


五、充分发挥保险功能

(十四)积极培育保险机构。支持浙商保险、信泰人寿加快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加快实现上市融资,提高为经济社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各类优质资本投资设立总部在我省的保险公司。鼓励责任险、养老险、健康险和汽车险等中外特色保险公司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通过重组和并购等市场化方式,培育一批品牌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保险专业公司。

(十五)积极发展服务地方社会经济的特色保险业务。积极发展区域性特色保险产品,是我省保险业创新的主导方向。鼓励开发符合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积极发展“三农”保险,探索政府补贴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具有浙江特色的保险发展模式;着力拓展责任保险,重点在公众场所、食品安全、旅游行业、高危行业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突破。加快养老健康保险,重点开发补充型保险产品,参与和推动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积极支持保险公司在浙江进行保险资金运用扩权的试点,引导保险资金以设立产业基金、投资入股等方式支持我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参与我省地方金融机构改革。


六、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十六)发挥各类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的主体作用。支持各金融机构多渠道充实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内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强全省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协会的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合规经营。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资产与财务的动态监测,积极探索建立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积极争取存款保险试点。

(十七)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正确认识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的辩证关系,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重点关注系统性、交叉性风险。加强政府部门与中央驻浙金融监管机构的联系,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及金融风险预警通报制度,实现金融产业发展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风险处置责任。

(十八)规范引导民间融资行为。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增强政策的透明度,明确民间融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界限,满足民间资金投资多元化需求,鼓励并引导民间资金有序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为发展地方经济作贡献。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分析和监测民间融资情况,防止不法分子以民间融资名义开展非法金融活动,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级政府金融工作组织体系,明确承担金融工作的相关机构。加强省金融办与中央驻浙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及工作动态互通、合作、交流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帮助解决金融机构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有效政策措施,提供相应的便利和高效率的服务。

(二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设立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三农”、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支持等。条件成熟时,探索组建金融控股平台,推动地方金融业的改革发展,提升浙江金融业整体竞争力。

(二十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按照建设“信用浙江”要求,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加快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大力推进和完善行业信用建设,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扩大信息入库面和使用范围。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遵循国际通行的基本金融监管规则,逐步对金融机构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市场制约机制。适应金融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发展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投资理财等中介机构。

(二十二)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加大金融业宣传力度,普及金融知识,加强投资者教育,培育信用文化,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区域金融发展环境。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大力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骗保骗赔行为,加强金融债权司法保护。依法取缔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非法外汇、非法发行股票及证券交易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坚决打击金融欺诈、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加强典当、担保、寄售(寄卖)、非融资租赁信用评级等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注重行业发展环境创造,强化行业运行动态监管,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推动行业整合和规范发展。健全担保体系,完善风险补偿与分散功能,增强担保行业抗风险能力。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构筑健康、规范、有序的金融发展环境。

(二十三)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与创新。积极支持和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技术和创新经验。鼓励金融机构在服务品种、风险控制、降低营运成本、提高服务效率等方面进行创新,尤其是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三农”的业务创新。

(二十四)建设金融机构集聚区。以长三角金融一体化为契机,以杭州、宁波为核心区块,推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吸引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后援服务机构集聚,尤其是国内外知名的,实力雄厚的基金类、投资类专业机构,把杭州培育成为长三角地区一个重要的资产管理中心,增强金融的集聚和辐射功能。省内金融较发达的其他市,可以加强规划,建设有特色的专业化金融街区。对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经省有关部门确认,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二十五)强化人才支撑。强化人力资源是金融业第一资源的理念,吸引各类高素质金融人才聚集浙江。对急需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各级政府要在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配偶、子女的就业、入学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对金融机构为引进急需高级管理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加快建设中高级金融管理人才的培训平台,加强与省内外高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强化金融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提高金融管理干部、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素质。



二○○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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