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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13-06-18 来源: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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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解读如下:

《意见》用“四个结合”提出了推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循环发展与科技创新相结合;坚持多渠道回收与集中分拣处理相结合;坚持全面推进与因地制宜相结合。

《意见》提出,到2015年各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率达到70%。根据有关行业协会测算,2010年我国主要品种废旧商品回收总量达1.49亿吨,较2009年增加了8.3%;回收总值达到5069亿元,较2009年增加了13.4%。目前国内废金属回收率在90%左右,其他品种如废塑料、废纸、废橡胶均在40%左右。通过建设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按照年增10~15%的速度,预计到2015年达到70%是可行的。

在工作任务部署中,《意见》强调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用经济的办法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强调了以大企业为龙头,同时兼顾中小企业利益;强调了加强规范和管理,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责任。《意见》主要从健全网络和提高能力两大方面进行了阐述。在健全网络方面,考虑抓好废金属、废纸、废塑料、报废汽车及废旧机电设备、废轮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铅酸电池、废弃节能灯等九种重点废旧商品回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回收网点,同时发挥中小企业的优势,整合提升传统回收网络,规范拾荒人员,做到各种废旧商品应收尽收;在提高能力方面,突出的是依靠科技进步,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提升废旧商品的分拣处理水平,推动废旧商品回收分拣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同时,加强行业市场监管,打击利用废旧商品制假、造假行为。

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社会公益性,既需要依靠市场的力量,也需要采取政策支持和必要的法律手段。因此,《意见》提出了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完善用地政策以及政策法规标准等三大类保障措施。

《意见》最后提出成立由商务部牵头的部际协调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

“十二五”期间,商务部将以贯彻落实好《意见》为核心,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尽快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部际协调机制,推动各部门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保证协调机制工作的常态化。二是明确分工,做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任务分工方案。各部门在不改变职能的基础上,从部门职能出发,做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三是从商务部工作职能出发,推动废旧商品回收试点和示范工作。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要求,进一步扩大废旧商品回收体系试点城市范围,在“十二五”期间建设一批网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回收方式多元、重点品种回收率高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从废旧商品重点品种入手,扶持大型龙头企业,推动建设一批综合性园区和回收利用基地,延伸服务链和价值链,完善物流体系,提高回收利用行业的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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