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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医改办公室负责人就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意见发布答记者问

日期:2013-06-13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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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社会办医》)。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出台《社会办医》?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私营医疗机构数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6.06%,但床位数仅占床位总数的5.19%,而且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以小规模经营为主。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经营压力大、发展空间小、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佳等困难和问题。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问:《社会办医》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社会办医》的总体考虑是:一方面,着力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另一方面,加强监管、扶优扶强,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培育社会责任和信誉口碑,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社会办医》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执业、发展等方面,明确相关政策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围绕机构设立、经营性质、执业范围、外资办医、税收价格政策、医保定点、用人和学术环境、设备配置等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各个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问:《社会办医》提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措施?

    准入是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第一个环节,针对目前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入难、限制多的问题,《社会办医》提出了6条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二是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三是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
    四是鼓励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革,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
    五是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目前的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

    六是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问: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社会办医》提出11条措施,重点包括:
    一是按照经营性质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税收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和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等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将其纳入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或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三是健全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和学术环境。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评定等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资格认定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
    四是对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给予支持,各地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充分考虑当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配备空间。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配备的大型医疗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其配备。

    同时,《社会办医》还提出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问:如何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技术和信誉,需要长期积累。为了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社会办医》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一是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将非医疗机构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执业技术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面,充分考虑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
    二是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聘请或委托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三是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四是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

    《社会办医》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尽快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同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进一步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问:为什么要强调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具体有哪些措施?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健康安全,必须鼓励与监管并重,两手都要硬,这样才能促使其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目前,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社会认知度和信任度不高。出现这种现象,原因之一是政府部门重准入、轻管理,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行为尚未形成连续、动态监管,不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社会办医》把加强监管作为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制定了相关政策。
    在执业行为上,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要获得相应许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在经营上,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诚信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和宗旨从事医疗服务活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但必须按照临床必需的基本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

    同时,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问: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明确的“四分开”之一,《社会办医》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别有哪些政策?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根据经营目的进行划分。过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由政府举办,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通常定位为营利性。这次医改方案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是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重大创新。首先,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决定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主体地位,在这方面要以政府为主导,同时也要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其次,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高端的服务需求,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了落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社会办医》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等相关部门分类管理,主要体现在税收价格等方面。
    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在接受捐赠、土地使用等方面也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政策。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要按照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和宗旨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原则上不允许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从国际经验看,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把举办医疗机构作为回馈社会、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手段,社会力量举办发展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蕴藏着巨大的潜力。
    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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