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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10-28)
【主要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主要内容】应收账款对于中小企业具有重要价值。但以应收账款用于质押对于质权人而言具有较大风险,一方面很难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重复质押,另一方面应收账款本身具有非占有、不透明等特性,存在较大违约风险。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的建立有助于增加透明度,降低违约风险,保护金融机构等质权人利益,提高短期融资可得性。
【统计数据】截至2011年6月末,全国应收账款系统累计通过审核常用户3980个,注册普通用户4399个。累计发生登记384429笔,其中初始登记299178笔,变更登记53005笔。在累积登记中,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登记量占系统登记总量的84%。累计查询489282笔,提供查询证明166025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已逐步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
【操作要点】第一,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址(www.pbccrc.org.cn)注册。按照企业需求可以注册为常用户或普通用户。其中普通用户目前只能进行查询,不能进行登记。
第二,登入系统查询应收账款登记情况,可以按照出质人、登记证明编号进行查询。
第三,注册常用户后可进行应收账款登记,通过操作员完成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等五种类型的登记操作。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以及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与出质人签订的协议附件。
第四,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五,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宣传案例】2007年8月,青岛某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因正常生产需要,向泰安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原材料及辅助材料。青岛某橡胶公司因资金紧缺,无力支付购买原材料定金,但两公司已有五年合作历史,彼此经营情况比较了解。青岛某橡胶公司有一个长期固定客户是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两公司每年都会有1500万元左右的交易额,并且在2007年8月、9月和11月分别有500万元、350万元和400万元的货款到期。青岛某橡胶公司与泰安某化工公司约定,将上海某国际贸易公司应收账款作为购买原材料合同的担保。泰安某化工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证明没有质押记录。于是,双方签订了金额1000万元的原材料买卖合同,同时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将其对上海某国际贸易公司的1250万元应收货款作为担保质押给泰安某化工公司。协议签订后,泰安某化工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对该笔业务进行登记,声明其对青岛某橡胶公司2007年8月份至11月份的对上海某国际贸易公司的1250万元应收账款拥有质权。
【咨询方式】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81号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58845000转征信管理处 传真:021-5884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