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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税负应与高水平服务匹配

日期:2013-07-18 来源:企迪网 作者:刘尚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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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之前,李克强在就任总理后的首个新闻发布会上,曾不下20次提及“改革”一词,而且发誓要打破既得利益,以确保经济转型和保持长期稳定增长。不少分析认为改革的重点将会更多地侧重于促进收入分配和刺激民间消费的财税改革、降低经济增长对投资和出口的依赖,以及推动内需的下一阶段城镇化建设。


如何通过税收改善消费状态,实现消费拉动增长的良性发展,成为财税改革绕不开的话题。近日财政部税收科学研究所出版的《税收和消费报告》一书从学术角度深入解读了税收和消费的关系,以及改善消费状态的税制改革建议。作为该项研究的负责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接受了《华夏时报》的专访。


税收不会收敛到定向的“靶”上


《华夏时报》:传统的认识中,税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能够通过精准调控达到一些宏观调控目标,此次你站在税收和消费的角度研究,结论好像不尽然?


刘尚希:在对税收作用的流行认识中,通常把税收作用视同一把枪,政策实施者可以像枪手一样进行精确的定向操作。但是税收尽管表面上看有很强的针对性,但其作用的过程具有随机性,实际的作用具有明显的发散性特征,不会收敛到一个定向的“靶”上。


沿着“增加可支配收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居民消费率”的路径来发挥税收作用,并非是确定性的。基于扩大内需战略的扩大消费,不只是量的增加,而应是“消费状态”的改善,即最终消费率的提升、消费差距的缩小和消费安全的强化。若只是针对其中的某一点来运用税收政策,都将是无效的。面对“消费状态”,税收的作用对象不是“点”,也不是“线”,而是“面”,是影响消费的各种因素构成的系统。因此,运用税收来改善消费状态,用打靶式的税收调节是无效的。面对影响消费状态的各种因素,需要辩证施治的税收综合调理。


《华夏时报》怎样理解你刚才所说的“运用税收来改善消费状态”?


刘尚希:消费应被视为一种状态,即“消费状态”,它至少由消费率、消费差距和消费安全三个基本要素组成。而这三者是相互影响的,税收的作用在这相互影响中是不确定的。


举例来说,按照常规的认识扩大消费就是要提高国民消费率,而要提高国民消费率,离不开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从理论分析,减个人所得税可以直接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但是收入增加的结果可能是增加储蓄,也可能是消费外流。


在这里,消费的安全性会产生重要的相干性影响。如果消费的安全性下降,即使有钱,居民消费也不会扩大。奶粉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由于三聚氰胺的影响,国产奶粉的信任度一落千丈,奶粉的消费不断外流,国内奶粉消费也不断萎缩。在消费安全性整体较差的情况下,用税收刺激消费看似符合逻辑,但无法对消费率的提高产生定向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现实则是,消费状态在恶化,出现了消费率下降、消费差距拉大和消费不安全扩大的现象,并存在消费贫困扩大与奢侈性消费扩大并存、物质消费过度与精神文化消费不足并存、居民消费与政府消费不协调和居民消费结构不协调等消费结构失衡的问题。


税收在“奢侈消费”中的角色


《华夏时报》:你上面提到中国现在奢侈性消费扩大。事实的确如此,如今奢侈品消费外流现象越来越被关注,由此引发的降低奢侈品进口关税还曾经引起过不同观点的交锋,你如何看待税收在这个问题上扮演的角色?


刘尚希:当前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有误区的。进口奢侈品中包含税收,如关税和增值税等,但不是造成奢侈品在境内外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针对中国旅游者在国外大量采购奢侈品的现象,有的认为国内消费者与其在国外消费,不如降低进口环节税收,从而降低价格,设法将其留在国内。持有这种想法的人其实很多,以为降低进口环节税收,奢侈品价格就会应声而落。其实,奢侈品价格决定于需求,与税收无关。例如印度的同类奢侈品价格比我国低,但其进口环节的税收却不比我国低。因为印度对奢侈品的迷恋程度远不如我国,需求没有我国这么旺盛。


通过扩大进口来扩大消费,并不是扩大内需,那只是拉动国外的经济。况且奢侈品消费只是整个消费中的一部分,尽管我国的奢侈品消费量在不断地增长,但与整个消费量相比还是只占小部分,扩大国内消费需求还是需要依靠一般消费拉动,而不是奢侈性消费所能支撑的。因此,我国不应大规模地降低奢侈品的进口税收。当前应依据国内生活水平的变化,调整奢侈品的范围和标准。对于任何国家,即使是发达国家,鼓励奢侈性消费都不应是政府所为。


《华夏时报》:除了奢侈品,高房价也越来越成为举国上下共同关注的问题,从财税体制来看,应该如何设置从而调控目前的房地产市场?


刘尚希:房价的过快上涨,是房地产市场不健康的表现。房地产市场与税制相关,但税制无法决定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状况。税制对房地产市场只产生边际作用。从根本上看,是我国的住房供给模式造成的,如果实行多元化的住房供给模式,房价就不会涨得那么快。当然,房地产税制、房地产税收征管的不完善,也使得税收的调节作用没有充分地、有效地发挥出来。下一步的房地产税制改革,包括房产税在内,应综合考虑,不能单独考虑其中一个税种。在改革的导向上,以激励合理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对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实行减免税,以扩大住房供给。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于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应主要针对多套房以及豪宅,以调节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个人房产税应当定位为住房调节税,而不是普遍征收的国民税。


不匹配的“快乐”与“痛苦”


《华夏时报》:贫富分化加剧,人们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以及影响消费方面,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刘尚希:改革开放尤其是新世纪以来却出现了两种趋势,一方面流转税比重下降,所得税比重提高,另一方面国民消费率却一直呈下降趋势,由此看来,流转税对消费是否具有抑制作用,还取决于其他条件,税收负担结构即税负在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分布情况就是一个重要因素。也就是说,税负主要是由高收入群体承担,还是低收入群体承担,除了税类结构外,税收负担结构也会对消费状况产生影响。


由于我国的初次分配差距迅速扩大,既定税制下形成的税收负担分布也由此进一步被扭曲,其对消费的影响也相应被放大。特别是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长期以来不断下降,在税制没有调整的情况下,这会使劳动者承担的税负相对加重,而投资者、资本管理者的税负相对变轻,从而产生税收对消费一定的抑制作用。在改善初次分配格局的基础上,如何平衡劳动和资本之间的税负是今后税制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


《华夏时报》: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被认为是我国税负偏高,消费率偏低的重要原因,增加直接税减少间接税是不少人呼吁的减税方向,你怎么看?


刘尚希:所得税、财产税和流转税等不同的税类对消费的影响各不相同。一国总是同时课征了多种税收,因此,一国的税制结构中以何者为主体,也就表现出对消费的不同影响。但在一定税制结构下所表现出来的税收收入结构,是通过一定阶段的人均收入水平来实现的。或者说,税收收入结构以何者为主体是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的。达到高收入阶段,就会以所得税为主体;在此之前,就会是以流转税为主体。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主要是收入水平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流转税对消费的影响无疑要比所得税大一些。因此,从方向上看,实施以流转税为主的结构性减税,是改善消费状态的一个重要途径。


《华夏时报》:我国的税负痛苦指数一直处于排名靠前位置,是不是与我国直接税比例偏高有关?


刘尚希:普通居民对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的关注,实质上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关注。税负高并不一定就是“痛苦的”,高福利国家的高税收并不一定会引起居民的强烈反感。其原因在于,在高税负的同时,政府为居民提供了较高水平的公共服务。由此可见,老百姓对税负痛苦指数的关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政府公共服务带来的“快乐”与税收带来的“痛苦”不相匹配,希望政府将税负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匹配起来。虽然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无法在同一个水平上提供公共服务,但我国现有财力水平下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仍有较大的余地。


税负痛苦指数的排名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这一点也值得我们深思。即使存在一些非理性的,甚至是很情绪化的争议,也需要反思现行税制以及税收政策可能被忽略的缺陷和问题。若能借机推动税制改革,那将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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