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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13-06-28 来源:广西政府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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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办发〔2008〕194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 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节油节电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能源方针,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加强领导,强化监管,狠抓落实,实现油电有序供给,节约使用,合理满足生产和生活用油用电,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油节电与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节能政策相结合,与推进十大节能工程相结合,与加快节能技术进步相结合,与推进全民节能行动相结合,与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相结合,把节油节电作为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抓手,推动节能工作实现新突破。


二、节油节电的主要措施

当前要突出重点,抓住汽车、锅炉、电机系统、空调、照明等应用面广、潜力大、见效快的关键设备和产品,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用油用电效率。其他领域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重点和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节油节电工作。

(一)汽车节油措施。

1. 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淘汰老旧汽车,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已达到报废期限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办理报废注销手续,严禁淘汰车型和轴荷、能耗、排放等技术参数超标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南宁、柳州、桂林等有条件的城市老旧公交客车报废期要在额定标准基础上提前2-3 年。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 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国家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 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不同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政策,鼓励使用小排量乘用车。把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各级政府采购清单,新购公务用车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3. 认真执行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营运客车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落实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测定并申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新生产和进口汽车销售时必须在显著位置粘贴燃料消耗量标识。

4. 加强运输节油管理。加强货运组织和运力调配,提高货运车辆实载率。鼓励汽车运输企业提供仓储、包装、运输等全过程一体化的第三方服务,加强货运物流的信息化建设,完善配货网络,发展现代物流业。以提高客车实载率为主要目标,提高客运组织水平,合理安排班车班次,优化客运组织和线路布局,严格客运市场准入,合理控制运力增长,整合客运资源,避免过度竞争和资源浪费,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审批投放新的运力。建立和健全客运信息服务网络,推进客运联网售票。认真实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加快中高级客车的发展,提高客运装备水平。引导和鼓励运输业户使用柴油汽车及重型车、专用车和厢式车,重点发展适合高速公路、干线公路的大吨位多轴重型汽车列车和短途集散用小型货运汽车。推进拖挂、甩挂运输,提高牵引车利用效率。积极推广使用公路自动收费系统(ETC)。

5.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尽快制定城市快速公交建设指导意见和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引导各地发展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科学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各市人民政府要鼓励公交企业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公交车辆的节油技术推广和改造。要加大对公共交通的财政投入和补贴力度,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费用,采取多种方式,吸引、鼓励更多群众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加强出租车调度,完善预约制度,降低空载率。

6. 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从严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及时处理超编制、超标准车辆,对采购、检测、维修、报废、更新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强化车辆用油定额考核。

(二)锅炉、窑炉节油措施。

加快工业窑炉实施替代燃料油改造。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燃料油,推广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及重油渗水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冶金、有色行业采用蓄热式轧钢加热炉技术、高风温燃烧技术分别对轧钢加热炉和热处理炉、均热炉进行节油改造。建材行业采用乳化油、石油焦替代重油技术进行平板玻璃和卫生陶瓷的生产,在玻璃熔窑使用富氧或全氧燃烧技术,提高窑炉温度,减少重油消耗。电力行业的所有火电厂(包括新建电厂)燃煤锅炉都要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降低油耗。继续把关停燃油机组作为关停小火电的重点,减少燃油发电。在电网调度中,燃油机组不得作为基础负荷机组,只能作为系统备用调峰负荷机组。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我区建设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

(三)电机系统节电措施。

1. 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认真落实国家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和淘汰计划,在2009 年年底前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本)》(国家发改委2005 年第40 号令)明令淘汰的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机电产品。

2. 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

3. 提高电机及拖动设备产品技术水平。电机及拖动设备的研发、设计和制造,要严格执行国家高效节能电机产品标准和电机及拖动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提高电机检测水平,把能效指标作为电机及相关设备出厂检测的重要内容,达不到标准的不准销售、使用。

4. 推进电机系统节电改造和风机调速及自动化控制技术。鼓励更换高效或超高效节能电机,采用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调整生产工艺组合、优化电机及拖动设备匹配,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鼓励冶金行业的焦化工艺、烧结工艺中的煤气鼓风机、热风机、冷风机、除尘风机,炼铁工艺中的高炉除尘风机、冷却水泵,转炉、电炉除尘系统等进行节电改造。对有色行业的冶炼炉、精炼炉除尘系统进行节电改造。对发电行业的火力发电机组的锅炉鼓风机、引风机、一次风机系统进行节电改造。对石化、化工行业系统的各类工艺流程泵进行节电改造。对煤炭行业的矿井通风机、排水泵进行节电改造,对矿井的井下工作面进行综合改造。对建材行业的水泥磨机、破碎机、窑炉风机等进行节电改造。对轻工行业的注塑机、液压油泵等系统进行节电改造。自治区对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的项目,依据有关规定按取得的节能量予以奖励。

5. 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高效节能电机产品标准、电机及拖动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和运行标准。100 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四)空调、冰箱节电措施。

1. 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冰箱(冰柜)。严格执行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和《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等能效标准和能效标识制度,禁止生产和销售达不到标准的空调、冰箱(冰柜)。鼓励消费者使用能耗低的节能型空调、冰箱(冰柜)。鼓励发展溴化锂等非电空调。

2. 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对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 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 摄氏度。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当按照空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优化设计,建成后进行能效测评,达不到设计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建立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尽量少开空调,倡导每天晚开1 小时,早关1 小时。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 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积极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空调运行效率。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

(五)照明节电措施。

1. 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在既有建筑中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灯具,政府机关率先更换使用节能灯,2008 年年底前,南宁市要完成260万只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工作,其中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200 万只,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60 万只,成为全区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示范城市。争取到2009 年底前,南宁、柳州、桂林等有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严格落实抑制白炽灯等低效照明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的税收政策,积极利用国家的鼓励政策,促进高效光源、新光源、灯具等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2. 减少城市照明用电。各市要科学制定本市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新建公共建筑实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照明功率密度目标值。在工厂、隧道、港口码头等具有相对独立的照明配电系统的设施及酒店、商场、医院、学校等以照明为主要负荷的公共建筑中,大力推广照明节电技术的应用。在照明节电示范县建设的基础上,全区推广应用路灯照明节电技术,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路灯。

3. 加强照明节电管理。优化照明系统运行,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白天尽可能采用自然光照明,公共区域照明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在深夜试行间隔开灯或降低光源功率。

(六)建筑节电措施。

1. 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50%的节能强制性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遮阳等低成本节电措施。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力争2008年底我区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80%以上。

2.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要求施工、销售现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对其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进行节能信息公示。

3. 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加快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要求2008 年2 月1 日后开工的工程,面积10000m2 以上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面积50000 m2 以上的建筑群,12 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要有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专项设计,不能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要在节能专篇中说明原因。

4. 开展既有建筑节电改造。推广节电智能控制等技术措施。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对建筑用电进行诊断、分析,制订改造方案,进行节电改造。

5. 建立全区建设领域能耗统计、监测、评价制度,建立全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根据能耗统计结果,选取一批建筑进行能耗审计工作。

6. 加强科研工作和科技示范工作,开展绿色建筑小区、节能省地型建筑、节能型校园、节能型公共建筑、节能型办公建筑、节能型宾馆等科技示范活动。

(七)办公节电措施。

1. 加强办公设备采购管理。公共机构要优先选购能效水平高的办公设备。办公用电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2. 建立节电管理制度。公共机构要制订节约用电管理制度,强化办公场所的节电管理,落实责任制,明确节能监督员,加强监督考评,建立内部节电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制定和实施节电改造计划及管理措施。


三、强化节油节电保障措施

(一)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

(二)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

加强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的管理。重点用油用电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测试装置,完善和规范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监控用能情况。要严格执行国家《节约用电管理办法》,遵守国家《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和《产品电耗定额和管理导则》的规定,对不符合节约用电标准和规程的,要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加强高耗电行业的监督和指导,依照广西主要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标准,对20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实行重点监控。组织开展对主要耗油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的检测,对重点用电企业进行电平衡测试,并于2009年年底前完成重点用电单位测试的试点工作。逐步推行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掌握企业节电潜力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节电措施。石油、发电企业和输配企业要努力降低石油、电力自用率,减少石油、电力损耗。

(三)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各地区和电网企业要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积极参与用电高峰时段避峰。采用就地补偿和集中补偿合理相结合的方式,应用无功自动补偿技术,进一步加强无功管理。并通过线路改造,降低企业内部无功环流和内部线损,使变压器总容量在100 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 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 以上。鼓励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严格控制厂区辅助、办公、生活等非生产用电,完善和规范计量制度,实施责任考核。在电力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和季节,要严格按照以煤以水定电、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因地制宜的制定与发电出力相匹配的用电调控指标。

(四)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取消各地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进一步完善和执行峰谷电价,合理调整峰谷价差、时段和实施范围,高耗电企业要根据供电情况调整用电班次,鼓励使用低谷电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提出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的具体意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石油价格改革的有关政策。

(五)加快节油节电技术的推广。

大力开发和推广节约和替代石油技术以及高效节电技术。加强节油节电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积极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油节电技术应用研究,开发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节能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通过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产品推介活动,加大节油节电技术的推广力度。

(六)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监管,组织开展对落实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执行情况、高耗能企业用油用电现状,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水平、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使用,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严重浪费油电的行为。要会同质检部门完善重点行业、逐步建立覆盖各行业产品生产用油用电标准、主要用能设备能效等的指标体系。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虚假标识,规范标识行为。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大对终端用能节能产品的质量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检查,对产品能效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对能效严重超标产品要责令企业收回。

(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要以节油节电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解读节能政策,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将节油节电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实践培训体系,在广大企业开展节油节电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开展节油节电进家庭、进社区活动,编印节油节电手册、指南等,向公众介绍、传授节油节电的方法和窍门。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把节油节电作为抓好节能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把节油节电情况作为考核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节油节电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调度和督促检查,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研究解决节油节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自治区经委、公安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物价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节油节电相关领域的信息、技术优势,为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开展节油节电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三)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油节电工作负总责,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将节油节电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考核,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确保节油节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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