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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行业投融资动向评析

日期:2014-10-22 来源:电信研究院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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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是典型的注意力经济,大多数互联网企业成立之初都靠免费提供服务来扩张用户规模,增加流量,因此初创的互联网企业一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亏损的,只有在积累到一定用户规模之后才开始将流量转化为收益,确立清晰的盈利模式。风险投资基金的高风险高收益特性与

互联网行业是典型的注意力经济,大多数互联网企业成立之初都靠免费提供服务来扩张用户规模,增加流量,因此初创的互联网企业一般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亏损的,只有在积累到一定用户规模之后才开始将流量转化为收益,确立清晰的盈利模式。风险投资基金的高风险高收益特性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特征高度契合,正由于此,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伊始,其资金来源多倚靠风险投资机构的支持。据不完全统计,1999-2013年间,VC/PE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投资规模累计超过2000亿元。但是随着我国互联网市场逐步成熟,国内一批互联网企业不断壮大,互联网行业的融资来源发生了些许变化。

一、我国互联网行业投融资发展近况

互联网产业资本主导的投资并购活动愈演愈烈。2013年以来,由互联网产业资本主导的投资并购活动频现热潮,产业资本成为行业主要的资金来源。国内互联网企业为加强战略布局,纷纷设立投资收购部,重点投资已有稳定商业模式的企业。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国内互联网领域披露的融资金额达900余亿元,其中由互联网企业主导的投资并购金额超600亿,占比近2/3;今年上半年,国内互联网领域披露融资金额达405亿元,其中由互联网企业主导的投资并购金额过半。行业内部较大规模的投资一般都由几家巨头所主导,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我国互联网领域共发生25起涉及金额达1亿美元以上的投资收购案,其中,BAT三家共占11起,数量超过前五年总和。进入2014年,BAT三家的投资举动更加频繁,上半年,BAT三家宣布的投资收购事件超过20起,其中半数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预计在移动互联网格局尚未稳定的情况下,产业资本为主的这一态势还将持续。

互联网行业IPO规模快速增长。经历2012年的上市低潮后,2013年我国互联网企业IPO数量快速回升。在国内IPO暂停的情况下,共有10家企业通过境外上市,是2012年的两倍,IPO融资规模达到11.6亿美元。成功上市为互联网公司早期的风险投资者提供了较高的退出回报,也给风险投资者在互联网行业上的投资增添了一份信心。今年5月,京东成功登陆美国纳斯达克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共募集了17.8亿美元,是迄今为止中国企业在美融资规模最大的首次公开募股。

二、我国互联网行业投融资利弊分析

当下正值移动互联网发展的高潮时期,移动通信技术的进步带来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升级,硬件设备也更加多样化和平价化,移动流量呈爆炸式增长。移动互联网在重塑用户的使用习惯的同时,也给广大互联网企业创造了一个全新的竞争平台,中小互联网企业迫切寻求资金支持来把握这次机会,大型互联网企业则急于圈地并购抢占新领域来巩固行业地位,行业投融资繁荣景象背后利弊参半。

大型互联网企业投资并购行为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行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给极具创新精神但暂时又缺乏盈利能力的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开发提供不竭动力。同时,产业资本作为投资主体,其丰富的行业经验和敏锐的行业嗅觉决定其投资行为不仅仅是简单的资本运作,更是对未来产业发展的规划布局。从这个角度来看,大型企业的投资并购行为对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要强于风险投资机构。另一方面,愈演愈烈的大型企业投资并购行为也为行业竞争埋下隐患。作为大型互联网企业圈地划线的重要手段之一,投资并购导致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很难做大做强。而巨头之间也不断利用新业务领域监管空白来进行垄断竞争,较为典型的是打车软件补贴大战,虽然短期内较大程度上惠及了消费者,但这种不可持续的竞争手段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挤出大量竞争者,形成两强争霸的格局。

互联网企业赴海外上市效益与风险并存。上市无疑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在全球最大也最为成熟的美国资本市场上市,有效解决资金问题的同时大幅提升了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和业务拓展。但也有舆论认为应该谨慎对待企业的海外上市,近期阿里巴巴的上市就引发了业内一场激烈讨论。在全球网络实力竞争日渐激化的今天,拥有海量用户行为数据、经济社会运行数据的互联网企业已经成为一国网络竞争实力的重要砝码,由此视之,境内互联网企业海外上市可能会因受上市地法律法规约束,而构成控制权流失、数据外泄等安全风险。此外,海外上市也阻断了国内股民投资我国优秀互联网企业的渠道,导致广大民众无法分享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红利。

三、政府在互联网行业投融资方面大有可为

首先,合理引导投资并购,规范市场竞争。通过国家设立互联网产业投资基金的形式,领投关乎国内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发展的互联网企业,对跟投机构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和退出保障机制。重点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化创新型互联网企业对产业投资基金的使用自主性,加强总量监管,弱化分项控制,减少使用范围限制。对由投资者主导的行业竞争行为进行规范,提倡理性竞争。

其次,拓宽融资渠道,解决互联网企业资金来源面窄的问题。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拓展互联网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稳步扩大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此外,互联网初创企业由于会计信息不规范、不充分,缺乏信用记录等问题,很难从银行等传统渠道进行融资。因此,需要抓紧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快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健全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信用评级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营造良好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生态环境。

第三,降低上市门槛,吸引互联网企业回归国内资本市场。我国资本市场对企业盈利年限和数额的要求颇高,导致大部分互联网企业无法达到上市标准,转而投向海外资本市场,这样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也无法让国内投资者分享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红利。有关部门应该为我国互联网企业创造更为开放的环境,鼓励创新型、成长型互联网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互联网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查限制,缩短上市办理和审批周期。

最后,搭建投融资对接平台,鼓励互联网行业创新和差异化发展。利用政府资源,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做好基础支撑。合理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主观能动性的同时,政府应发挥平台和桥梁的作用。具体而言,政府可当搭建第三方对接平台,积极引入外部资源,尤其是与互联网结合最为紧密的风投资金等,通过推介会、创新比赛等多种方式,为区域内的小微互联网企业和资金供给方提供展示、接洽渠道,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的高效对接,引导扶持行业发展重点,提升小微互联网企业的战略敏感度,从产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布局投资并购重点领域。

作者简介:贺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统计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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